傍晚,有一精神病人穿交警外衣在有指示燈的路口瞎指揮,司機沒看清闖了紅燈算違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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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被當做違章

因為闖紅燈後,被探頭抓怕後,照片還需要進行人工審核,只要在照片內有交警,即便交警沒有做出通行的手勢,一般也不會被當作違章處理。

如果大家看過闖紅燈的抓怕照片,就會明白,抓怕的範圍還是很大的,基本整個路口都會在照片上。

而且人工審核的時候,也不會去核實某年某月某日,某路口有沒有某交警去執勤,所以在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基本不會被當作違章處理。

如果純粹從法理上探討,那我就說點專業的。

題目中說的這種情況,屬於“認識錯誤”,在法理上,認識錯誤能不能阻卻違法性,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通俗的說,如果是出於“惡意”,認識錯誤不能阻卻違法。比如司法考試經常考的,甲拿著刀入室殺乙,看到床上被子鼓起,以為乙睡在裡面,就上去捅了幾刀,最後卻發現,乙是一個烏龜飼養愛好者,被子裡面其實是一個孵化烏龜蛋的孵化箱。這種情況下,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如果是出於“善意”,認識錯誤可以阻卻違法性。

比如題目中說的這種情況,闖紅燈是出於對交警的服從,本身是對交規的遵守,而且不能強人所難,要求駕駛者對交警的真偽進行鑑別,因此,這種情況下,雖然駕駛者有認識錯誤,但並不違法。

如果再說複雜一點,如果這個精神病人在指揮交通的時候,手舞足蹈,瘋瘋癲癲,明顯異於交警的指揮手勢,那麼這種時候,駕駛者有沒有對這種“異常”進行分析甄別的義務呢?

我認為是沒有的,畢竟駕車是一個高速行進的過程,駕駛者的主要精力是在觀察路況,確保安全上。只要是交警的制服,就足以讓駕駛者產生內心確信,不需要強加多餘的鑑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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