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信執行人執行嚴厲的處罰

本刊記者_魏巍

最高人民法院6月5日上午舉行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會上公佈了10起拒執罪典型案例。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暨副秘書長袁彬,就拒執罪的查辦空間、追究拒執罪的難點以及國外執行情況等問題接受本刊記者獨家專訪。

本刊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在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上介紹,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國法院對拒執罪被告人共判處刑罰8687人,在全國審理的拒執罪案件中,自訴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就當下執行案件現狀來看,您認為“拒執罪”的查辦空間還有多大?

袁彬:自訴案件比重的逐年加大,這背後至少說明了三個問題:一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在實踐中十分突出,同時反映了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相關聯的執行難問題突出;二是反映了我國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力度加大。自訴案件是由自訴人舉證。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而言,自訴人要取得相關的證據並不容易。為解決查找被申請執行人難題,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工商、銀行等10多個部門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存款、房屋、車輛、證券等主要財產形式“一網打盡”。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自訴人收集相關證據;三是反映了申請執行人權利意識的提升。刑事案件的自訴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且證明程度要高於民事案件,自訴難度要大。在這種情況下,自訴案件的增長反映了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維護意識的明顯增強。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查辦還是有很大提升空間的。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可以進一步完善證據的收集。雖然我國加強了信息的聯網,但總體上仍然不夠完善,需要進一步從技術上加以完善。二是可以進一步完善案件的查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自訴立案的兩種情形,其中就包括“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目前不清楚自訴案件中有多大比例屬於這種情形,如果這種情形佔比較高,則表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的力度不夠。今後,我們可以通過提高公訴比例的方式,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查處。

本刊記者:對於被申請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以往的主要處罰手段和方式有哪些?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是什麼?

袁彬:被申請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以往的主要處罰手段包括兩方面:一是司法處罰,如司法拘留、罰款,這個處罰力度很輕,難有實效;二是司法限制措施,如不讓被申請執行人進行高消費等。在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聯合60多家單位構建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網絡,建立健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累計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996萬人次,限制1000多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391萬人次乘坐動車和高鐵,有220多萬人懾於信用懲戒主動履行了義務。這些措施主要是解決執行問題,相比於數額巨大的財產,這些措施所能發揮的作用仍然有限,被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很多方式進行規避。

本刊記者:有些被申請執行人因為不願意履行執行義務,做出撕毀法院封條、擅自處分被查封財產等行為,在法律責任追究上,除了拒執罪還有可能觸犯其他哪些刑事犯罪?

袁彬:在我國刑法中,除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4條還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針對的是“隱瞞、轉移、變賣、故意損毀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這種行為侵犯的主體是法院,可以規制撕毀法院封條、擅自處分被查封財產等行為。除此之外,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採取秘密手段偷走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物,也有可能構成盜竊罪。

本刊記者:如何區分拒不執行罪與非罪的界線,如何判斷當事人執行不能還是拒不執行?

袁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與非罪界限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有沒有執行的能力,核心是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二是當事人有沒有采取一定的行為妨害執行,包括消極和積極兩方面的方式。這兩個方面如果同時具備,基本上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為拒不執行,否則就是執行不能。執行不能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有執行能力卻拒不配合執行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本刊記者:申請執行人以自訴方式追究被申請執行人刑事責任的難點是什麼?

袁彬:以自訴方式追究被申請執行人刑事責任的難點是取證問題。一方面是自訴人瞭解各種信息的手段有限,證據線索不多,導致無法取得有效證據證明被申請執行人拒執;另一方面是自訴人取得證據的手段有限。自訴人很難像公安機關、檢察院那樣可以有各種方式及相關部門配合進行證據的收集,有些證據即便收集到了也可能因為取證的合法性等原因而不能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使用。

本刊記者:我國在破解執行難工作中有哪些標誌性規定,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還有哪些方面的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

袁彬:為了破解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在規範層面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強化執行的規定。這方面的代表是2017年一次性發布的三個規定,即《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和《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二是引導和懲戒。其中在引導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佈了《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懲戒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法院裁判的執行難問題得到了很大緩解。

從進一步完善的角度看,今後我國一方面要加大執行力度,執行人員要更好地履職、動起來;另一方面要繼續完善配套性規定,甚至可以考慮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方式進一步擴大到只要能執行而不執行即可構成犯罪,而不需要行為人主動採取妨害執行的行為。

本刊記者: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於“拒執”行為有哪些懲罰措施適合我們借鑑?

袁彬:一般來說,外國特別是法治發達國家,基本上都不存在執行難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其司法權威性很高,一旦不執行即可視為藐視法庭,行為入罪門檻低;另一方面是配套措施完善,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財產開示制度,勝訴方“可以要求包括債務人在內的任何人開示判決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同時美國還規定有判決留置制度,勝訴債權人可以直接執行留置財產。這些解決執行難的配套措施,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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