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有關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贈送物業費的涉稅問題

房地產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了達到更好的營銷效果,常常會使出各種招數吸引業主,其中常用的購房贈物業費就是各房企經常用到的一個招數。那麼對於這一行為又有哪些涉稅問題呢,現在我們分別就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三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一下剖析。

一、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根據以上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向業主贈送物業費,符合以上第2點的規定,不需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向業主贈送物業費是以購買房產為前提,不屬於無償贈與,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該規定,正常情況下由房地產公司將物業費付給物業公司並取得其提供的發票,該筆費用應做為正常的銷售費用列支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長河稅務:有關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贈送物業費的涉稅問題

財稅專家簡介: 趙曉鳳,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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