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84)曾都區檢察院監督移送並依法批捕 一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

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近日,曾都區檢察院與隨州市環保局曾都分局密切協作,成功監督移送並批准逮捕一起汙染環境案件犯罪嫌疑人。

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今年8月初,曾都區檢察院在與區環保分局兩法銜接工作中發現,該局正在辦理一起某汽車配件公司汙染環境案。

案件過程

據悉,隨州某汽車配件公司自2016年8月投入運行以來,公司法人及實際負責人吳氏兄弟違法違法開設鍍鋅車間,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又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鍍鋅車間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20日左右的生產期間內,在無任何環保措施的情況下將鍍鋅生產的廢水直接排放至車間外部的排水溝,任廢水自然蒸發,滲透地下,汙染環境。

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該工廠將鍍鋅生產的廢水直

接排放至車間外部的排水溝

經鑑定,該廠排汙溝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84mg/L、鋅濃度為52.7mg/L,均超過GB21900-2008《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化學需氧量為

80mg/L、鋅為1.5mg/L的排放限值,其中:化學需氧量超標3.8 倍、鋅超標34.13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排放含鋅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2018/09/07(484)曾都区检察院监督移送并依法批捕 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針對這一情況我院迅速啟動監督程序,督促曾都區環保分局通過兩法銜接平臺完成案件移送操作,同時向曾都區環保分局發送《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該局於2018年8月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後,同月14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同月29日案件移送曾都區檢察院審查逮捕。

我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甲、吳某乙,違反國家規定,其經營的鍍鋅車間違法超標10倍以上排放含有鋅等重金屬的廢水,屬於有毒物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汙染環境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今年以來,曾都區檢察院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精神要求,深入落實最高檢、省、市院關於“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專項法律監督活動的部署安排,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主動向破壞環境資源行為亮劍,6-8月,共監督移送破壞環境資源案件5件7人。其中,監督移送汙染環境案2件3人,監督移送非法採礦案1件2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2件2人5件案件公安機關均已立案偵查。

下一步,我院將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指示精神,將環境保護融入檢察職能,深化監督,持續跟進,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在辦案中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綠水青山的美好追求。

END

文 字 | 劉超 馬東平 編 輯 | 王 蕾

曾都檢察

執法監督 忠誠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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