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將迎來第三次大修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將迎來第三次大修

科技獎勵制度將更加規範完善。新華網圖

【記者 邱登科】

司法部近日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送審稿)》(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條例》於1999年頒佈後的第三次修改。《條例》還對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項做了新的規定,在確定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基本政策的同時,還確定由科技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提名制,此次被寫入《條例》中。

科技進步獎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

《條例》分別對各獎種的獎勵條件和標準做了調整,特別是對國家科技進步獎不再按領域方向分類,改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一樣只設定原則性條件標準,有關具體類別的內容放在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條例》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從原來的400項調整為不超過300項,並明確規定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相信可以實現進一步精簡數量、提高質量。

推動外籍人才參與評獎

據相關專家介紹,獎勵對象調整為“個人”,放寬國籍限制的修訂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較大。

該專家解釋,《科學技術進步法》於2007年修訂後,已將國家科技獎勵對象的表述調整為“組織和個人”,不再限定為中國公民。2016年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引進外國人才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允許外國人才依法平等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活動。基於此,在相關條款修訂改為“個人”,使今後適時將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納入國家科技獎勵的更大範圍成為可能。未來還將加強部門間溝通和協作,對相關操作性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在符合獎勵條件的情況下,推動實現外籍人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選活動。

強化監督和處罰機制

《條例》增加了對騙取獎勵者以及對提名者的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的處理權限。《條例》規定,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記錄不良信譽,並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增加了關於實行公示制度的規定,以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並對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評審組織工作參與人員的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明確規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有關專家分析說,上述監督處罰措施實現了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並進一步擴充了處罰措施、增強了處罰力度。

提名制接軌國際

備受關注的提名制,此次被寫入《條例》。

有關專家認為,提名制將更多發揮科學共同體和專家作用,把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遴選出來,減少行政手段對科技獎勵的影響干預,像諾貝爾獎、圖靈獎等都採用提名制。

《條例》規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為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和組織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有關國家局,中央軍委科技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者。

《條例》特別強調,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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