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情理法之辯—讀《律師智勝—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解析》有感

提到香港的繁榮,不能不提其法治的文明;提到香港的法治文明,不能不提其根植的英美法司法淵源。我們在看香港律政劇時,都對那些在法庭上口若懸河、滔滔雄辯的大律師印象深刻。對抗制模式下庭審,雙方律師(刑事案件中檢控雙方)可以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做充分辯論,這裡不僅是對適用法律進行辯論,更重要的是對案件事實中

包涵的情、理進行辯論,以達到足以說服法官作出公正判決的目的。這裡就涉及到律師辯論中的情、理、法。幸得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汪騰鋒律師藝術訴訟法及其專著《律師智勝——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解析》一書,在通讀該著作後,對汪騰鋒律師巧用情、理、法使眾多疑難複雜大案實現出奇制勝的效果大為讚歎。筆者也對律師庭審中的情、理、法之辯略有幾點心得。

法律是規則,但是法理之中蘊藏著社會關係的真諦

律師的情理法之辯—讀《律師智勝—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解析》有感

法律是社會規範,其根植來源於紛繁複雜的大千世界,經過長期人類文明的發展,形成規範化、抽象化的規範體系。尤其是民商事法律凝結了大量交易習慣,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中蘊含著深刻的人倫道理。古羅馬時代關於正義的自然法思想促成了現代司法中“迴避”制度的形成;我國宋代根據不動產交易習慣形成了“官府加蓋紅印的契據確認土地所有權”制度(類似於當代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背後蘊含的公示公信法理),這些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教條,而是現實生活的寫照。律師在庭審中應當揭示法條背後的真理,以此解釋案件事實和說服法官。

律師是在覆盤案件和糾紛,但案件事實必然透露著人情是非

律師的情理法之辯—讀《律師智勝—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解析》有感

律師的辯護和代理在很大程度上其實是向法官呈現案情的發展過程,對於居中裁判者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案情繼而定紛止爭,就需要律師對案件清晰的描述。此外,還要依賴對事實的辯駁,推翻對方或控方的證據。著名的林肯在小阿姆斯特朗被誣告行兇案中,就是利用了天文學知識當庭戳穿了原告證人的謊言。汪騰鋒律師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無一不是細說情理的典範,從而達到將公平正義觀促成法官內心確信的目的。所以不難理解,為什麼一些似乎走進“死衚衕”的案件在汪騰鋒律師的手中能夠實現“化腐朽為神奇”的效果。

律師辯論的目的是說服法官,適用法律者最終還是人

律師的情理法之辯—讀《律師智勝—藝術訴訟法經典案例解析》有感

法律人都知道,美國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就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成員都是由各界人士組成,他們的職責就是負責對案件進行事實審,而對於法律適用的把關最終交由法官。因為,法官不是社會各領域的通才,而案件的細節又涉及方方面面,因此,把事實的判斷交由社會普通民眾,更能彰顯客觀和公正。當前,我國法院也加強了對案件裁判過程中釋理說法的重視力度。前不久,最高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2018年6月13日),目的就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律師應當提升釋理說法的能力和水平,用汪騰鋒律師藝術訴訟法理論的觀點,“……這就需要對情、理、法融會貫通和靈活運用……”,最終使律師的觀點得到法律適用者和裁判者的內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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