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8種發票,為不合格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會計收到要退回
01
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
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報銷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個人消費者等可以不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02
需要填寫備註欄
未按規定填寫的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一、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額開票業務;
三、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
四、土地增值稅發票扣除業務;
五、貨物運輸服務業務;
六、建築服務業務;
七、出租不動產;
八、銷售不動產等需要按規定填寫備註欄。
03
未按規定填寫稅收分類編碼的
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04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清單的,不是從開票系統開出的,是自己打印的,這樣的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05
專用發票納稅人開戶行,地址電話填寫不完整,這樣的票不合格,專票填寫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06
增值稅發票蓋成財務專用章或公章,不可以,這樣的發票不能作為扣稅憑證。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
07
增值稅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不能作為扣稅憑證。發票不蓋發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08
增值稅發票上既蓋了財務專用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這樣的發票為不合格發票,應該退回重開。發票上只需蓋發票專用章。
會計注意,收到不合格發票要及時對給對方重開,別最後給自己帶來發票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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