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華字典」之爭,聊聊商標糾紛的那些事

從“新華字典”之爭,聊聊商標糾紛的那些事

朋友,你使用過新華字典嗎?

相信大部分人是熟悉新華字典的,並且曾經無數次使用過它。作為學習階段較為權威的正統工具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並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新華字典》在無數中國人心中的特殊的地位,也讓它享有了“國典”的盛名。伴隨知識網絡化服務的浪潮,出版業也競相打造自己的網絡平臺。去年6月份,商務印書館就上線了自己的“新華字典APP”,在短時間內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戶下載並使用,關注度不亞於人氣網紅。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工具書,不斷積蓄力量,在藉助互聯網後華麗變身,引來了又一個發展的高峰期。

從“新華字典”之爭,聊聊商標糾紛的那些事

你知道商務印書館嗎?

商務印書館(The Commercial Press,縮寫CP)是中國出版業中歷史最悠久的出版機構。被譽為“中國近代文化的雙子星之一”。1897年創辦於上海,1954年遷入北京。商務印書館的創立標誌著中國現代出版業的開始。以張元濟、夏瑞芳為首的出版家艱苦創業,為商務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早在商務創立不久就成立股份公司,並從此先後延請高夢旦、王雲五等一大批傑出人才,開展以出版為中心的多種經營,編寫大、中、小學等各類學校教科書。商務印書館主要出版的書籍類型分為工具書、翻譯作品、學術著作、科技圖書和教育期刊。

如編纂了大型工具書《辭源》等,翻譯了《天演論》《國富論》等一大批具有思想價值的西方學術名著,還出版了魯迅、巴金、冰心、老舍等現當代著名作家的文學作品,整理《四部叢刊》等重要古籍,編輯“萬有文庫”“大學叢書”等大型系列圖書,出版《東方雜誌》《小說月報》《自然界》等各科雜誌十數種,創辦東方圖書館、尚公小學校,製造教育器械,甚至拍攝電影等。實力和影響力在業內也迅速壯大。新中國成立後,完成公私合營改造,並1954年遷至北京,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開始了新的奮鬥歷程。1958年,中國出版社業務分工,商務承擔了翻譯出版國外哲學社會科學和編纂出版中外語文辭書等出版任務,逐漸形成了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世界名人傳記”為代表的翻譯作品,和《辭源》《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英華大詞典》等為代表的中外文語文辭書為主要支柱的出版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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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字典”引發的糾紛案

如此一個有著悠久發展歷史的、底蘊深厚的、行業排頭兵的老牌出版社竟因為“新華字典”商標權而不得不打起了官司。在2016年10月份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展開商標保衛戰。這起涉及“新華字典”之爭的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帶了共計200多本各種版本的《新華字典》,鋪滿法庭地面,相互對比之下,有些連封面圖案設計都非常相近,很難分辨區別。

在法庭交鋒中,華語出版社則認為,“新華”本身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於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彙。《新華字典》的編纂屬於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佔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相應的商標權益也應由《新華字典》的編撰者主張,商務印書館無權主張。華語出版社又另提供證據稱,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圖書。

商務印書館訴稱,其於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華字典》,並連續出版至今,已連續出版了《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並獲得多項榮譽。長期以來,“新華字典”發揮著商標的作用,穩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商務印書館。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使用、培育和經營,“新華字典”已被打造為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而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且被告華語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同時,商務印書館請求法院認定“新華字典”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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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註冊馳名商標?

所謂的“未註冊馳名商標”,是指商標的使用者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或者尚未來得及註冊商標,或者註冊申請尚未被核准,但事實上,經過宣傳和使用,該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有了很高知名度,為大家認可。

在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著爭論的核心點就是“新華字典”是未註冊馳名商標還是通用名稱。法院審理認為,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徵,是一個標識可以作為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識才能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或保護。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繫,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徵。

另外“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範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近60年間“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範圍非常廣泛。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宣傳所持續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從“新華字典”受保護的記錄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多次受到保護。據此,法院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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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權威解釋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中對商標權已有明確規定,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彌補了我國商標保護體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搶注”現象。有關專家認為,由於未註冊馳名商標想要獲得充分保護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此企業更應立足我國商標保護法律體系的現狀,採取多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商標權益。

而《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本身即為對商標獨佔使用的權利,這種獨佔使用針對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所附著的商品。即便給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給予的僅為獨佔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不會因此直接造成辭書行業所謂的壟斷。如果商務印書館的實際經營行為構成了壟斷並符合法律所禁止實施的行為,相關市場競爭主體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涉案商標“新華字典”,經過商務印書館的使用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新華字典”作為商標,其商譽亦與其內容緊密相連,商務印書館作為“新華字典”未註冊商標持有人不僅享有權利,更承擔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持有人對其提供商品質量的保障義務,及與其馳名商標美譽度相稱的傳播正確漢語言文字知識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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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終落幕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餘元。關於“新華字典”商標權的糾紛終於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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