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你怎麼看?

鑽心蟲1558


請問題主,我孤陋寡聞,你說的這個案例 有實例嗎?還是你只是一拍腦袋想出來的問題,我發覺頭條上有一小部分人,特別喜歡提一些極端的,僅有少數個例的,甚至是無中生有的案例來提問,這種彰顯人性黑暗的話題還特別容易引起人的共鳴和回覆,比如老人跌倒訛人,親戚借錢不還之類的,但是我今年四十多了,我這半輩子接觸到的人都沒有這種奇葩,所以我相信這個僅僅是社會極個別的例子,我接觸到的人,親戚朋友借錢準時會還,還錢時還很感恩,地鐵公家上給老人孕婦讓座,人家都客氣的不得了,感謝連連,我感覺我們的社會主流是好的,是善良的,奇葩只是個別,題主提這種問題,我總覺得是以偏概全,誤導大家,導致大家認為這種個別的案例是社會普遍現象,從而讓大家對這個社會信心喪失,對人不信任,加劇了社會的冷漠。


呂書海


小偷真是一門好職業啊,不光“零本萬利”,還不用繳納工傷保險也不用投保意外保險,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人身損害,也能獲得高額賠償,這簡直羨慕死了其他行業的打工仔啊!

最近家住武漢的劉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件糟心事。劉先生平時都是騎電瓶車上下班,但他所在小區比較老舊,沒有配備專門的電瓶車停車點和充電樁。所以居民的電瓶車基本上都是亂停亂放,充電也都是從自己家裡接一根充電插座。雖然這樣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但只要不隨意亂動別人的電瓶車就不至於發生危險。


某天晚上下班回來,劉先生照常把電瓶車停在樓下並充好電就回家了。當晚深夜,一小偷偷偷摸摸地潛入小區,意圖盜竊劉先生的電瓶車。由於“學藝不精”和操作不慎,小偷突然觸電身亡。第二天早上劉先生出門上班時,才發現倒在自己電瓶車旁邊的小偷,周圍還圍著許多看熱鬧的民眾。
小偷家屬得知他的死訊以後,當機立斷“化悲憤為力量”,向劉先生索賠小偷的“工亡賠償金”,還非常慷慨地表示“不需要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個20萬他們就心滿意足了”。

劉先生可謂是倒了八輩子血黴了,自己明明什麼都美做錯,電瓶車上死了人命不敢騎了不說,還突如其來20萬元的天價索賠,實在是欲哭無淚。劉先生本來就沒什麼錢,況且這種索賠實在無理,就拒絕了小偷家屬。小偷家屬當即表示,要把劉先生告上法庭。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小偷家屬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劉先生既沒有做出侵權行為,也沒有過錯,他只是把自己的電瓶車放在樓下充電而已,這完全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二是小偷在明知道盜竊有風險的情況下還鋌而走險,最終觸電身亡是他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

法律應當倡導良善的社會價值觀,如果連小偷的“工亡賠償”都能得到支持,那我們能指望法律維護我們的社會秩序嗎?


冰焰


按現在的話說,這是電動車“正當防衛”,憑什麼要賠錢!

事情大概:據網上報道,陳先生的車在樓下充電時遭到了別人的盜竊,但是不幸的是,因為當天晚上下了大雨,小偷在偷車的時候不下心觸了電,結果死在了電車的旁邊。


陳先生本來不必賠錢,但當小偷家人知道充電的線是陳先生未經過物業同意,私自拉的後,覺得陳先生對小偷的死有很大的責任,應該賠償。於是小偷的家人便以這個為理由要求程先生賠償20萬。

其實在我看來,小偷的行為和私拉電線應該分開處理。

1、陳先生私拉電線肯定是違規的,並且確實有潛在風險。因為即使不是小偷,約到下雨天,會戶給其他鄰人造成潛在的危險。所以相關部門和物業應該對陳先生做出懲罰,但這處罰是給自己私拉電線的行為買單,而不是給小偷的死買單。

2、再說小偷。偷盜行為本就是犯罪。難道說小偷來我家偷錢,因為地上有水不小心摔了一跤,磕破了腦袋,我還要賠償他的醫藥費?肯定是不合理的。

但這個事件畢竟事關人命,又確實跟陳先生私拉電線危及公共安全有關,我覺的應該要做出一些賠償,但這家人開口就要20萬,確實不是在開玩笑?

我想陳先生要是有這20萬,也不必私拉電線給電車充電了,買個轎車上下班豈不更好?

我是覺得這家人有點獅子大開口了,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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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壞人不可怕,就怕壞人懂了法。

首先,從客觀角度來說,無論任何時候,任何時期,任何國家,所有制定的法律總會存在缺陷和不足之處,因為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事卻是靈活多變的。這邊會造成一些些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法律擦邊球的事情,從而為自己謀求灰色利益。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小偷家屬的做法就是如此。

人死不一定就要為大

在傳統觀念中,本著人道主義精神,我們都會說“人死為大”,一般來說,只要某件事中死了人,那麼多少都會偏向死者或者受重傷的人一些。比如一些碰瓷兒的,還有就是類似於這樣小偷偷電瓶車觸電死亡的,其實,有時候真的是讓人很窩火。

但是,我們應該還聽過一句話:“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誠然,像這種人如果在幹違法勾當時,因為自己的“學藝不精”而死了,那麼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即輕於鴻毛。

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因該有選擇地採用“人死為大”這個觀點的,比如說,在雙方過錯相當的情況下可以說人死為大,但是,如果像這種明顯是某一方的過錯反造成自己利益受損,那麼就不能再說什麼“人死為大”了。

堅決不支持賠償要求

當然,有的人說什麼如果電動車主充電的電動車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然後導致小頭偷車的時候觸電死了,那麼電動車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說法簡直就是流氓。

就算是電動車主充電的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但是造成小偷偷車死亡的是他那種非正常途徑對電動車的操作,因為小偷不是像我們車主那樣用鑰匙開的,而是通過違規連接電路打火開關偷的,這是其偷車時的操作問題導致的慘禍發生。

對於這種事我們可以參照“崑山反殺”案來做對比,我認為這就是中國司法的進步,因為這件事的主要過錯就在於紋身男,而電動車男子就是被迫的,所以最後判決就是正當防衛,死了也白死。

我們必須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服務於人的,特殊情況就應該做特殊處理,這樣才能避免那些無理取鬧者鑽法律的空子。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就題目描述來看,這還真的是——

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自己的家人手腳健全明明可以靠自己的勞動吃飯,卻偏偏要去做那雞鳴狗盜的無恥勾當。死者自陷風險,觸電身亡之後,這些人不是想著安葬死者,反思家裡是不是存在教育上的過錯導致親人走上歧路亡了性命。反倒要蘸著自己親人的這口熱血,再飽餐一頓,訛一筆錢。真真是寡廉鮮恥至極。

小偷之死屬於咎由自取,電動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 車主的電動車放在那裡,就算自己沒守在旁邊,那也是人家自己在佔有使用中。小偷去偷竊,這就是盜竊行為,只不過因為這個小偷自己的疏忽導致自己被電死了,沒能完成偷盜行為。但是,這一結果並不能夠改變小偷本身接近觸碰電動車的原因行為的非法性。

2. 對於非法的、試圖偷自己車輛的人,車主沒有告知其電動車可能發生觸電事故的義務,也沒有在車身或周圍設置本車可能會導致觸電危險的警示牌之義務。誰沒事會去碰別人家的電動車,還會去碰到可能觸電的部分?更何況這個觸電很可能是小偷自己不當行為引發的!

綜上而言,小偷的死純粹就是自己造成的,與人無尤。家屬索賠更是於理不合,於法無據。勸他們早些打消這等妄念,正視自身,踏實為人,好好教導後輩親友,以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劉輝律師


看了很多回答感覺牛頭不對馬嘴,沒說到點子上,那麼我說一下個人的觀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說下結論,車主會承擔一定責任但不會是小偷家屬訴求的20萬,法院會根據案情與責任劃分酌情考慮。

那麼為什麼車主會承擔責任呢?很多人都會覺得這起案件明明是小偷咎由自取,車主本來是受害人,怎麼最後卻顛倒了呢?其實如果這只是一起單純的偷車然後因為自己手法不好導致被電死的案件,那麼毫無懸念,車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奈何本案中車主給車子私接電線充電,把自己的電動車變成了一個定時炸彈!兩者有什麼區別,聽我慢慢道來。

大家可能都聽過這麼一系列案例,就是某某小偷盜竊過程中被失主發現,在失主追逐過程中腳一滑摔倒致死,小偷家屬要求賠償,這種案件,法院都會支持小偷家屬的部分請求,為何?因為你採用了錯誤的方式對待小偷,威脅了小偷的人身安全,導致小偷的死亡,在以前可能還構成犯罪,近年來法律完善,犯罪是不可能犯罪,最多承擔點民事責任這樣。首先你要明確小偷的盜竊行為對你的人身安全是沒有任何威脅的,所以別拿崑山案和這個比來比去了,很蠢,面對盜竊這種案件,你正確的做法就是報警,但是如果小偷的盜竊行為被發現然後要跟你拼命就另說,但是本案沒有,那麼本案中車主私接電線的錯誤行為應該說直接導致了小偷的死亡,和上述案例是一樣的,小偷的罪行應交由法院審判,而不應該被受害者處以自己的私刑,這無疑會助長某些社會的歪風邪氣,其實在很多案件的評論下面已經初現端倪,一旦有人犯了重罪,總有人要求拿什麼古代刑法來治罪,還有一堆人點贊,咋的,法律進化了幾百幾千年還要倒退回去不成?所以,相對來說,案例中威脅行為是主動,本案是被動,也是不知情的情況,判罰深重不一樣,但是本質差不多。

說了很多,感覺自己說的很亂,總結一下,就是你的錯誤行為導致了一件原本無害的事情變成了有極大危害的事,即便當時小偷正在進行盜竊這一犯罪活動,但是你的錯誤行為所帶來的後果明顯是超過了他應該承受的範圍,沒搞明白的可以再琢磨一下為什麼追死小偷會要賠償,僅僅給與民事賠償已經是法律考慮到小偷犯罪在先以及被害人本身並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的結果,要不一般動不動就殺人償命的,你說是吧


Helldamn


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了!尤其可恨的是,小偷的家屬竟然還恬不知恥的要求賠償!真是應了那句話:‘’賊不走空"!可見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臉可以不要,錢是死也要賊賺了!小偷的家屬憑什麼向電動車主要求賠償?無非是因為小偷偷電動車時被電死了!可是為什麼電動車主每天用電動車都沒事,可見電源的安裝不會存在問題,否則電動車主早就被電著了,哪還輪得到小偷?可反而小偷偷車時,卻會被電死。這些細節題主都沒有說清楚!只能靠假設了。可想而知,小偷偷東西一般不走平常路,他偷電動車時,肯定也是違背常理去偷電動車的!1、一般情況下只需將電源插頭拔掉,就可以順利的騎車了。而小偷是否拽住電線,想把電源拔掉致使電線外皮脫落而觸電身亡呢?2、莫非是下雨天致使漏電而導致的全車帶電?如果這樣的話,大下雨天的誰會去動電動車呢?那不是找死嗎?一般人肯定不會,但小偷就不同了,因為小偷本身從事的就是一個危險行當,所以這個險他還是敢於冒的!

綜合上述分析我認為:小偷偷車觸電身亡與電動車主無關!這是因為1、經過電動車主親身體驗,充電電源的安裝不存在安全問題。2、即使是經過有關部門檢驗,電源的安裝存在問題,那也與小偷的觸電身亡無關!別人不敢幹的事兒,小偷敢去幹!別人不敢碰觸的地方,小偷敢去碰!既然他自己找死,又與他人何干?3、反倒是小偷的家屬與小偷之死有著莫大的關係!因為小偷全家明知偷盜違法,卻仍然以自身好吃懶做,坐享其成的行動,去支持慫恿小偷從事違法犯罪的偷盜行為,從而導致小偷明知危險而以身犯險導致了身亡的結果!

所以我認為:電動車主不僅不應為小偷之死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應當向小偷的家屬主張由於小偷之死而帶來的所有損失!另外再說明一點,題主標題中所稱謂的‘’小偷‘’,以其盜竊價值看,他不是"小偷"而是一名盜賊!








hyh139


當一個國家的人覺得做小偷都不感到羞恥的時候,這個國家還有前途嗎,更可恥的是,我們有的磚家在為這種事辯護


和你在-起


小偷偷電動車時觸電死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你怎麼看?這倒是個新奇的應該引起人們值得注意的問題。

小偷小摸道德敗壞,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人們視小偷也如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確實挺招人恨的。小偷偷電車,觸電死亡,難道還有理了?仔細想想,這個問題真還不能這樣看,偷電車是一碼事,觸電死亡又是另一碼事了。

我們當今的社會,由於發展的速度較快,住戶配套設施不齊全,別說私家車的擁有者沒有車位,就連一般的交通工具電瓶車也沒地方放的。要行駛,充電就是個問題。在城市,特別是一些老城區的樓道下面停滿了電動車。於是家家戶戶都從家裡接電源拋出窗外給電車充電,電線拉的跟蜘蛛網似的,確實存在著安全隱患。

就算不是小偷偷車觸電死亡, 同一樓道走路的人存在觸電死亡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說,偷東西是一碼事,而安全隱患,又是一碼事。電著小偷死亡要賠償,人們憤怒不平,那電著無辜的人死亡需要賠償,就成了正當的賠償?其實法律追究的是不安全使用電源,有隱患的造成人員死亡,這確實是正確的。

這個問題,是大家不理解也得理解的問題,看來法律還是得完善,不能讓違法者 的損失嫁禍到正義者的頭上。因為小偷偷東西一旦得手,財產受到損失的就是普通的老百姓,小偷就是獲利的一方。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有用偷的方式,拿生命作為換取利益的代價,就應該屬於自作自受,活該。


老蔣閒言


小偷偷電動車觸電身亡,小偷家屬要求賠償20萬,這提出賠償的理由是什麼?

難不成是死者為大,我死我有理,我就是偷你家電動車了怎麼了,可我現在被電死了,你就應該陪給我錢,這算是理由嗎?這簡直就是敲詐勒索了。


電動車主人每天都在固定地點充電,也沒說被電死,應該也不存在私拉電線的行為,人家在自己家裡接個電線給電動車充電,應該夠不上私拉電線,至於說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說電動車主也不知道的安全隱患,這個可能性是有,但現實是電動車主每天充電,至今活的好好的。

作為小偷,人家電動車在充電,客觀上來說小偷眼裡除了電動車之外,什麼安全隱患都會被他拋之腦後,加之對周圍具體情況不熟悉,才導致自己最後被電死,實事求是的說,這是小偷咎由自取,活該。


但畢竟是一條人命,我個人認為電動車主在完全自願在自己經濟能力範圍之內的情況下,可以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上適當的給予補償,法院也應該多多支持電動車主,如果完全支持小偷家屬的賠償要求,似乎就有點變相助長不正之風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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