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受理,暫未開庭審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 被告二。

涉案的金額: 本案標的為上市公司股東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將三項基金所形成的對被告二的股權及股東權益返還給原告。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本案將於2018年10月23日開庭審理,為確認本公司出資人權益的確權之訴,對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或“西部黃金”)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於2018年9月13日收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及應訴通知書、原告的起訴狀,本案為確認本公司出資人權益的確權訴訟,本公司將作為第二被告參與訴訟。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請求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

原告:中國黃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二: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實和理由

根據國務院於2002年11月6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黃金集團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02]102號)以及財政部於2003年7月2日下發的《關於黃金生產開發基金和黃金地質勘探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272號),原中國黃金總公司變更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現更名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原由國家投入的黃金生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開發基金”)、黃金地質勘探基金(以下簡稱“地勘基金”)、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以下簡稱“經營性基金”)轉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並授權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落實出資人權益。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又將涉案三項基金相關權益轉讓給原告所有,由原告主張和落實權益。

財政部《關於黃金生產開發基金和黃金地質勘探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佔用黃金開發基金及地勘基金的具體企業名單及數額予以確認,其中新疆伊寧縣阿希金礦佔用開發基金本金542萬元、佔用地勘基金本金6399萬元,利息916.15萬元。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將中國黃金總公司中央級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本息餘額轉為國家資本金的批覆》(計投資[1999]176號),確認新疆阿希金礦佔用經營性基金本息餘額1149.3448萬元。

(三)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二享有黃金生產開發基金542萬元,黃金地質勘探基金6399萬元及利息916.15萬元、中央級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1149.34萬元所對應的股權及股東權益;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將上述三項基金所形成的對被告二的股權及股東權益返還給原告;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公司將積極應對此次訴訟。因本案為確認本公司出資人權益的確權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將及時跟蹤訴訟事項進展情況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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