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排汙濃度超標被罰4.5萬元 拒不改正再罰99萬

文長 | 2555字 · 時長 | 7分

深圳一公司排汙濃度超標被罰4.5萬元 拒不改正再罰99萬

8 月 26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發佈《廣東環境資源審判(2016.01-2018.06)》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並公佈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深圳一家公司因排汙濃度超標被罰款 4.5 萬元,但該公司卻無動於衷,在拒不改正的 22 天裡,行政機關又對該公司拒不改正的行為作出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金額人民幣 99 萬元,是原罰款本數的 22 倍!

據介紹,近年來,廣東法院大力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2016 年,省高院正式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統籌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截至 2018 年 6 月,全省已有環境資源審判庭 7 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合議庭 32 個、環境保護巡回法庭 3 個。同時,全省推進跨區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改革,成立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庫,申請開設環境訴訟資金賬戶等。

白皮書顯示,2016 年至 2018 年上半年,廣東法院審結環境資源類案件 6.3 萬餘件,收、結案總數居於全國前列。其中,涉資源類案件佔比較高,佔各類環資案件受理總數的 95.6%。部分環資案件呈現明顯地方特色,如亂砍濫伐林木犯罪在粵北地區高發,環資民事、行政案件則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區,廣州、深圳、佛山、東莞、惠州五地法院環境資源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數量佔到全省同類案件收案總數的 85.9%。

同時,廣東環境資源案件在主體、行為、因果關係等方面呈現複雜性,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案件點多面廣、類型多元,受案範圍包括涉環境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案件、涉碳排放、節約能源和綠色金融等涉氣候變化司法應對案件,以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等。繼廣州海事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創了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先河、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之後,廣東法院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受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 87 件,其中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66 件。

廣東省高院副院長譚玲表示,廣東法院將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完善裁判規則,通過專業化審判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動綠色發展,提高環境治理水平,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不斷提升新時代生態環境保障水平。

部分典型案例:

無資質卻收購大量玻璃碎片轉賣,被判汙染環境罪獲刑三年三個

陳某某是廢舊物資回收從業者,自 2016 年 7 月起,其多次在承租的佛山市順德區某村基圍邊大量堆放收購回來的節能燈玻璃碎片,並將節能燈玻璃碎片轉賣。2017 年 1 月,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杏壇分局現場起獲節能燈玻璃碎片 1767.98 噸。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陳某某堆放的節能燈玻璃碎片屬於危險廢物。經核算,本次環境損害數額共計 4,788,656 元,其中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4,562,156 元,應急處理費用 3,500 元,事務性費用 223,000 元。

佛山市順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支付了部分應急處理費用,予以從輕處罰。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判決:陳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等。

法院表示,對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棄危險廢物。本案中,陳某某露天大量堆放屬於危險廢物的節能燈玻璃碎片,嚴重汙染環境,已經構成犯罪且達到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依法懲處。

樓下水泵房有噪音每晚只能睡 2 小時,經訴訟房產商須噪聲整改並晝夜監

莫某某一家於 2007 年 6 月購買了某知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住房,入住後發現樓下架空層水泵房運轉時產生的低頻噪音嚴重影響生活,每晚只能睡 2 小時。莫某某委託專業機構對房屋的噪聲進行監測,監測報告顯示涉案水泵房的噪聲值已超過《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一級標準。莫某某起訴請求開發商遷離水泵房及相關設施,或換取同等規格、同等面積的住房,並支付測試費 3,500 元及賠償精神損失 50,000元。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水泵房的噪聲值已經超過國家標準,構成噪聲汙染,房產公司作為開發商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房產公司遷離涉案水泵房的水泵及相關設施,支付測試費 3,500 元。房產公司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房產公司支付測試費 3,500 元,駁回莫某某其他訴訟請求。莫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促成調解協議,進行噪聲整改,完工後進行晝夜檢測。

法院表示,因住宅樓的水泵房、電房等規劃設計不合理、安裝不規範或設施老化等產生的低頻噪聲問題,已成為困擾城鎮居民生活的城市病。目前,國家對社會生活的低頻噪聲沒有明確的檢測標準。本案的順利解決是法院引進環境審判諮詢專家參與案件審理的有益嘗試。

排汙濃度超標被罰 4.5 萬,拒不改正拖延 22 天共被連續按日處罰 99 萬

2015 年 4 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對領創公司進行環保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排放的廢水中汙染物濃度超標。該委員會於同年 5 月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但複查時,廢水中汙染物濃度仍舊超標。同年 8 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 4 月違法排汙行為罰款 4.5 萬元。同年 11 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 5 月 5 日至 5 月 26 日拒不改正的行為作出按日連續處罰,罰款金額人民幣 99 萬元(不含先前所罰的 4.5 萬元)。領創公司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決定維持了該處罰決定。領創公司逾期未提起行政訴訟,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市鹽田區法院認為,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查明領創公司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作出的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該處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人居環境委員會催告,領創公司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人居環境委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准予執行。

法院表示,違法排汙應當依法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予以更嚴厲的懲治。本案中,領創公司因違法行為行政罰款原為 4.5 萬元,但因其未依法改正,導致按日連續計罰的罰款數額上升到 99 萬元,該公司為其違法排汙行為付出了高昂的代價。本案警示違法排汙者應考量違法成本,督促其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