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有法」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何處理?

「勝訴有法」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何處理?

勝訴有法之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方式及對策

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常見情形主要有非法轉移、隱匿、毀損、變賣、夫或妻一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等等。

銀行存款的隱匿轉移

在離婚訴訟時,一方把銀行卡的資金都取出,藏於他處,法庭審理時只提交了存款極少的銀行卡向法院質證。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本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轉移存款問題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較大。但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離婚問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查詢,可以很好地保護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開戶行和賬號,將使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不動產的隱匿轉移

1、隱匿不動產。個別當事人在離婚之前,就已經秘密購買了另處不動產。為使該房產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在離婚時一般採取隱瞞的策略。

當夫妻感情不和時,就應當敏感地對待對方的行為,收集並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查詢夫妻共同房產。

2、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一方以各種理由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建議: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要將自己名字寫入產權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3、其他家庭動產。一方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裡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勝訴有法」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如何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彙總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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