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島上班,假若企業突然讓你待崗怎麼辦?

企業要裁員是正常的經營行為,但一定要安排好被裁員的職工,這是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這一點國內外一些大型企業作的非常好。我們國家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青島上班,假若企業突然讓你待崗怎麼辦?

如果真是因為裁員,你可到勞動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講明情況,由他們出面爭取給你們一定的經濟補償,以便更好地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一、待崗相關規定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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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人力資源部下發的待崗政策,勞動用工管理員由員工績效考核方面的記錄情況以及各部門經理和員工直接主管出具的對員工工作表現的意見,初步擬定部門待崗人員名單

二、部門經理與待崗人員進行面談,向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員工意見。雙方在員工待崗處理意見表的面談記錄上簽字,部門經理完成待崗處理意見表需部門填寫的部分,交人力資源部

三、審批部門上交的人員待崗處理意見表,保證處理意見的公正性、對員工評價的真實性

四、將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核後的待崗人員名單公示,如果有異議,則接人事糾紛處理流程,如果沒有異議,則將待崗人員名單及解決建議遞交總經理審批

五、根據部門和人力資源部經理意見審批人員待崗申請表,再次對處理意見的公正性進行審查

六、下發籤批後的待崗人員名單和待崗通知單

七、根據公司規定,調整待崗人員薪資

八、更新員工信息檔案庫

九、根據公司人員需求,結合待崗人員檔案,考慮員工是否有就業機會

十、跟蹤調整員工信息檔案庫我也是在網上找的

二、待崗職工的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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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994年頒佈的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休崗人員生活費標準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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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員工待崗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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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職工代表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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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一、員工正式錄用後,公司必須與其簽定勞動合同,員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

二、公司錄用員工視崗位需要按招聘工作流程進行,同等條件下公司員工優先,即先考慮內部招聘。

三、內部招聘須公開招聘、考核結果公開,確保公平競爭。

四、公司員工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五、公司員工有權按勞取酬,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本地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六、公司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有權取得工資報酬。

七、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和保護的權利。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公司員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九、公司員工有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的權利。員工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投訴直接上級的不公正待遇,有權投訴公司高層領導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權按規定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或其它企業活動。

十、公司員工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權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公司員工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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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一、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遵守本崗位所屬部門的各項管理細則。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三、嚴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運作,確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順暢高效,對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及工藝流程中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並報直接上級,確保工作與生產的高效。

四、積極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積極參加培訓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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