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為保障公民的控告權和檢舉權,保證監察人員行使職權不受非法侵害,監察法對如何處理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作了相關規定。

監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報復陷害主要是指監察對象出於報復的目的,採取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等方式,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實施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他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的行為。這裡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

有上述報復陷害或誣告陷害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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