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十種不當上訪行為將影響子女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和就業

導讀:越級上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和就業。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上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 1.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司法鑑定人員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行政執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註冊會計師21.期貨從業人員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直銷工作人員30.專利代理人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一宗罪:尋釁滋事罪。案例: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二宗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案例: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三宗罪:妨害公務罪。案例: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四宗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例: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五宗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案例: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索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六宗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案例: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麵包車即將到期後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麵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七宗罪:敲詐勒索罪。案例: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八宗罪:誣告妨害罪。案例: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九宗罪:故意損害財物罪。案例: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十宗罪:妨害公共安全罪。案例: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圖例: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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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信訪過程中做出這些行為將被列為嚴重失信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為進一步依法規範信訪人信用行為,揚州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和揚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揚州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於今年8月1日起實施。

該《實施辦法》以“重在警示、從嚴評定、懲之有據、規範管理”為總原則,分別對信訪人嚴重失信情形、信訪人嚴重失信行為評定、嚴重失信信訪人信息公佈、嚴重失信信訪人懲戒措施、嚴重失信信訪人信譽修復等七個部分作出了說明和規定。

依據《信訪條例》,《實施辦法》中歸納了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八種嚴重失信情形,分別是:

(1)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多次越級進京赴省上訪的;

(2)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終結或經聽證被認定為無理訴求,信訪人仍多次越級進京赴省上訪的;

(3)信訪事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處理,信訪人仍多次越級進京赴省上訪的;

(4)信訪投訴舉報他人,經有關部門定性為不實投訴舉報後,仍然纏訪鬧訪的;

(5)信訪人曾因進京至非接待場所上訪被公安機關訓誡仍進京至非接待場所上訪,並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6)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擾亂信訪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7)信訪人承諾息訪息訴,並與涉事單位簽訂了“調解書”“協議書”“保證書”等,相關要求兌現到位後又無故反悔、繼續上訪的;

(8)其他嚴重失信的行為。

信訪人的行為被評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後,將受到撤銷市級相關榮譽稱號,限制參與評優、評先;協助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緩評相關職稱,暫停或者取消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職業資格;協助限制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協助限制參加由政府主導的各項招標;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貸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等服務;涉事單位依法起訴失信信訪人要求返還財產、退還所得,法院判決或裁定後仍拒不返還的,按規定程序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全國範圍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動車二等座以上和列車軟臥等,限制高檔消費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等相關懲罰。

在信訪工作實踐中,部分信訪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不但擾亂了正常信訪秩序,還破壞了社會基本的公平正義,給基層信訪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困擾。希望通過《實施辦法》,引導信訪人採取正確的信訪行為,在全社會營造言而有信、信守承諾的良好氛圍,促進誠信社會、法制社會建設。

父母“失信”,子女遭殃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致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們的一封信

各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學生家長:

都在為給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辛苦奔波。我們充分理解各位家長的舐犢之情,但與此同時,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理應得到尊重。我們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同樣也要維護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為了不給孩子入學造成各位家長必要的周折,桃城區法院現將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後果告知你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失信懲戒系統的,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將受到禁止。

近日,桃城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已向轄區內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所有高收費學校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轄區內各相關學校在招生時:須對所招錄學生家長的失信情況進行審查,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者,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父母是孩子的榜樣,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潛移默化的對孩子產生影響,猶如一本沒有文字的教科書。家長失信,孩子無辜。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為孩子支付高昂學費,此舉的初衷僅在於敦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非限制孩子們接受教育的正當權利,在家長失信的情況下,孩子可能面臨入學不被錄取或勒令退學、轉學等被動局面,勢必給孩子身心造成影響。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誠實守信的社會體系,桃城區法院鄭重督促各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主動履行法定義務,以免自己的失信行為波及無辜的子女,影響到孩子們的學習和生活。如你已自動履行完畢或已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請儘快告知法院承辦法官,避免因被納入失信名單而處處受限。桃城區法院在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家長履行義務後,將及時辦理失信信息的屏蔽手續。 最後,祝願各位莘莘學子學業進步,早日成才!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別讓信訪忽略了你的生活

一位上訪人致廣大信訪朋友的一封信

導讀:江蘇省泗洪縣曾經有這麼一位上訪人,他因為工作的問題在信訪的路上走了很多年,更是把上訪當做每日最重要的一件事。雖然偶爾也會覺得疲憊,但卻怕在他人面前丟了面子……

近日,這位鍾先生幾經思考,反問自己為何要把最美好的奮鬥年華幾乎在上訪中消耗殆盡?有時間來上訪,為何不多花時間去開闢新的生活?今天,他自己寫了一封信《致廣大信訪朋友一封信》,希望傳播給大家看一下,尤其是還在信訪路上的那些人。

致廣大信訪朋友一封信

大家好!我曾經是信訪隊伍中的一員,為了找回心理平衡,我在信訪的路上走了多年。那幾年,我把自己列為遭遇不公正待遇的這一列的人,抱著破釜沉舟的決心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儘管信訪辦的同志已明確了我的問題屬歷史遺留問題,需要一些時間,但是我仍然每天給他們施加壓力。

直到有一天,我去上訪回來的路上遇到了一位老人家,這位老人參加過多次戰鬥,後來因為患有重病,部隊行軍時讓他留在老鄉家中休養,病癒後,也與部隊失去了聯繫,一直在農村生活。後來國家出臺了對抗戰老兵照顧的政策,老人卻沒有獲得相應的照顧。親友都勸他去上訪。老人家中有許多軍功章,身上有許多彈片,還有一些擔任中央領導的高官戰友,憑這些都可以讓他獲得經濟照顧。可是老人卻堅決不同意,他說,當年的革命戰友,衝鋒陷陣的時候想的是國家的安危和民族的氣節,沒有一個人想到的是今後的補償,自己能夠活下來,比那些死去的烈士幸運多了。我們小家不容易,國家更不容易,十幾億人口,這麼多外敵,能讓我們每天在和平的環境下生活,不去過提心吊膽的日子,不容易呀!我已經很知足了,怎麼還要給國家添麻煩呢?老人家的一席話讓我內心很是羞愧,也讓我茅塞頓開。自己的付出和先輩們的付出簡直不值一提,卻因為工作的問題天天上訪,不斷給政府施壓,有時也覺得累,想停下來,還怕丟面子。就這樣,美好的奮鬥年華幾乎在上訪中消耗怠盡,回頭一想,有時間來上訪,不如花時間去開闢新生活了。再想想上個世紀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出生的老農民,他們大多沒出過那個莊子,一生和土地打交道,流血流汗,沒日沒夜地幹,冬天扒大河,腳裂得像小孩嘴,夏天收小麥大秫秫,身上曬塌一層皮,收下的小麥大米,養的雞,喂得豬都貢獻給國家,其實就是貢獻給工人搞建設,貢獻給解放軍保家衛國,貢獻給城裡人消費,自己只能吃粗糧,而絕大多數人沒有怨言,也不會因此躺倒不幹,更不會向政府討價還價,去胡鬧。想一想自己每天去給政府工作人員施壓,真是慚愧。尤其是看到一些胡攪蠻纏的信訪人員,挑唆使壞,自己和他們站在一起,也是在助長他們的歪風邪氣。我停止了上訪,當我把得失看淡了,放下自己的私慾、怨恨,委屈慢慢也就消失了,就像詩裡說的:“慮澹物自輕,意愜理無違”。我的幸福感很快回歸了。

今天,我想以一個曾經上訪者的身份,和大家掏掏心窩子、說說心裡話,也把我的忠告送給你們,願你們能多一些思考,多一些理性,給這個社會、給正在發展的這個國家、給自己的內心多一些寬容。

我知道在上訪群眾中,有一些同志確實有遭遇了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和委屈,也有一部分人是因為突發的災難讓自己失去了理智的,而還有一部分人完全就是胡攪蠻纏,不過是借上訪來完成自己的不勞而獲的目的。首先,我們應該想一想自己是哪一類人。

“旁觀者清,當局者迷”。回想自己幾年的上訪路,想想上訪過程中遇到的各類上訪群眾,都是走不出自己內心的“牛角”。比如有的是為“民辦教師”待遇問題的,想當年,你們為農村掃盲、給孩子們教學,也是立過功的,但是你們的工分比整勞力還高。後來,國家要提高教育素質,要選拔高水平的人來任教。政府給了民辦教師三次機會,考試通過就能轉正,考不過方被辭退。“能者上庸者下”,政府還給了淘汰者發放生活補助,本是合情合理的事,卻還要鬧。其實換位思考一下,自己也希望兒女接受高素質的教育。

還有一些“釘子戶”朋友,想不開時可以去看看泗洪高樓大廈中間嵌著的“補丁”,那些“補丁”正是你們的傑作,讓每個行人都看著彆扭。其實每次房屋徵收時,政府都會將補償標準進行公開,並按照政策賠錢。但是有的人為了多得錢,漫天要價,達不到要求,就鬧,就上訪,為了一己私利,破壞了一個城市的和諧,如果政府滿足你的私慾,也是對已拆遷的群眾不公平,你的私慾已經成為整個城市的敵人,讓親戚朋友面子上都無光。常言說,退一步海闊天空。當你們拔掉心裡的“釘子”後,心也就開闊了。

再說說醫鬧,在醫院門口擺花圈,燒火紙的,也不管怪不怪醫院,只要死人就鬧,阻礙百姓就醫,自己已經成了害人者,擾亂社會治安,不僅鬧不到錢,還要接受法律制裁。所以希望你們多一些理性,維權要通過法律途徑。

也有一些我們可愛的軍人,退伍後,忘掉了入伍時的初心,忘掉了部隊的教育,忘掉了自己榮譽和使命,總認為自己為國家立過功、受過傷、流過汗,是功臣,受社會上一些不安分子的煽動,甚至被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不顧國家安危、穩定,串聯約時、集體鬧事,被人利用了還不知道。其實國家對軍人歷來都很重視,受過傷、立過功、流過血、退了役等等,國家都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了優撫政策,有困難,各地政府都優先照顧,正因為你是軍人,才享受這種待遇的。你說你有功,在家種地的農民對國家沒有貢獻嗎、教書育人的老師沒有貢獻嗎?各行各業的人都在以不同的方式為國家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你安分守己,把自己的小家搞好,遵紀守法、不給政府添亂,讓這個曾經被外國侵略者看不起的國家,能有穩定的發展環境,就是對國家的貢獻,就是功臣。然而,少數人為自己的私利,被人煽動一下,為什麼不問青紅皂白就跟去起鬨了呢?如果你那些戰友,有本事改變國家政策,爭來利益,你就是不去也會享受,你真的認為政府對你們沒有辦法嗎?勸大家省點心,不要跟著你們那些所謂的戰友去起鬨、挑頭,那樣肯定沒有好結果,少挑頭鬧事,別給自己弄成一個信訪重點人,一個失信的人,讓自己奮鬥得來的榮耀失去光澤,給自己的子孫抹黑。

“人無完人,金無足赤”,不可否認政府工作也是有失誤的,但他們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是慎重的,也給我們空間和時間讓我們“消氣”“冷靜”,我們也應該給人家足夠的時間調查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再依照政策法規來逐漸消化、解決。我們不能按照個人的不切實際要求,想得到什麼就得到什麼。一些胡攪蠻纏的上訪戶,甚至把上訪當做娛樂了,還宣揚政府免費吃、住、坐車。四處煽風點火,挑唆煽動群眾集訪、纏訪、鬧訪、上北京,想以此來要挾政府。其實政府不是怕你們,更不會向歪風邪氣妥協。在沒有觸及底線時,你還是一名守法公民,訴求問題還可協商化解,儘量以說服教育為主,如果你一意孤行,最後只能走上不歸路。

無理上訪是需要付出成本與代價的。有的人上訪付出了經濟成本,有的由於忙著上訪忽視了對家庭、子女的照顧,有的甚至身陷囫圇,看一看我們身邊的例子吧,哪一個人整天纏訪鬧訪得到了幸福的生活、哪一個人能靠鬧訪纏訪發家致富?國家已經出臺了明文規定,明確了上訪中的違法行為,也出臺了上訪失信人員黑名單制度,一旦自己被列入黑名單,平時的生活出行受困,也會影響到自己的子女,為家庭抹黑。

有國才有家,我們每個人用不同方式為國家的發展作出貢獻,也都享受著祖國和平發展帶來的福利。想一想國外的利比亞、烏克蘭等飽受戰亂的國家和地區,那裡的人們吃不飽、睡不好,每天忍受著生命的威脅,我們更應該珍惜祖國這來之不易的和平年代,多一些社會責任感,多一些理解與寬容,腳踏實地做好自己的事,奮鬥好自己的人生。

人生無常,生命也不過百年,如果始終執迷不悟,不知善惡取捨的道理,忙碌於無實義的上訪、纏訪,一旦臨近人生謝幕、曲終人散的時候,自己將後悔莫及。在這個國家安全日,我把自己的上訪經歷及帶來的心裡話真誠地與各位朋友交流,希望上訪的朋友一定要依法維權,理性行事,不要被一些壞人蠱惑。集訪、纏訪、鬧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相反,只會被鄉鄰恥笑、身敗名裂、甚至身陷牢獄之災。

“一年之計在於春”,希望在這個春天大家走出迷途,重新規劃生活,獲得生活的快樂!

一位曾經的上訪者 鍾某人

2018年4月15日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上訪有底線!越級上訪、纏訪鬧訪失誠信,本人受處理子女還遭殃!

公安部明令禁止32種上訪行為

根據公安部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訪過程中下列32種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3.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

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後,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32.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同時文件也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處置上述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堅持法制,講究政策,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訪活動,不得以組織學習、培訓等方式非法剝奪、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於經警告、訓誡、制止後,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聚眾鬧事、實施極端鬧訪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增強依法處置的威懾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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