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離婚時,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由於我國此前長期的獨生子女政策,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個孩子,但有雙方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個人去呵護,這種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的局面,對孩子即是幸福同時也會帶來一些問題。而一旦父母離婚,隔代探視的問題就顯得極為敏感,這種高度關注衍生的問題則更加突出。很多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都會去幼兒園或學校外,等孩子,給孩子買平常家長不允許吃的零食,滿足孩子各種要求,甚至對孩子說一方父母的壞話,在這種情況下直接撫養人該如何處理。根據現行法律,離婚後,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此權利沒有擴大到隔代或第三人,且如果直接撫養人對非撫養方隔代探視有異議,認為他們的行為對孩子成長不利,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活,有權要求隔代必須在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探視孩子。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孩子是隨隔代老人成長的,感情都比較深厚,很多隔代的孩子就是老人晚年的全部寄託,如果強行剝奪他們的直接探視權,是否有違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和善良風俗,值得商榷。在現實中除了非直接撫養方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孩子帶回家中與老人相聚,是否在未來的修法中,立法機關可以對此問題進行更多的探討與研究,拭目以待。【相關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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