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環保局致全市企業家朋友的一封公開信

衢州市环保局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衢州市环保局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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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企業家朋友們

你們好!

近年來,我國相繼修訂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幅提高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

現將10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和法律後果告知你們,希望各位企業家認真學習,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共同推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攜手共建“活力新衢州 美麗大花園”。

衢州市環境保護局

9月7日

衢州市环保局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評或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三.未報批環評,未建設汙染防治設施(或汙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分別量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20萬—100萬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200萬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20萬的罰款。

四.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超標排放汙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五.企業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汙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汙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第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六.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五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九.建設項目未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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