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印發《中共浙江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省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
現將《中共浙江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實施細則》在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的辦法和措施,對於推動我省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全省各級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自覺站在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高度,把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作為踐行“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的實際行動,擺上重要位置,認真貫徹執行。要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激發黨員和群眾“秉持浙江精神,幹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幹勁,奮力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要認真抓好學習培訓宣傳,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要將《條例》和《實施細則》納入培訓課程。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黨委辦公室(廳)牽頭、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為全面推進黨務公開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浙江省委
2018年4月19日
中共浙江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動員組織幹部群眾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省委決策部署,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黨務公開,是指全省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方向。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服務工作大局。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激發黨員和群眾“秉持浙江精神,幹在實處、走在前列、勇立潮頭”的幹勁,奮力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
(三)堅持積極穩妥,力求務實管用。堅持中央精神與浙江實際緊密結合,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突出重點,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注重繼承創新。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時間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堅持繼承與創新的統一,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貫徹上級決策部署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六條省、市、縣(市、區)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項和重大民生措施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四)幹部管理教育監督、選拔任用情況;
(五)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情況;
(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轉變工作作風情況;
(七)黨的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八)黨委年度目標任務及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
(九)黨委職能、機構設置,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情況;
(十)黨委、黨委常委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十一)黨委管理黨費的收繳使用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各級地方黨委在公開上述黨務時,應當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確定重點公開內容。
省委應當重點公開省黨代表大會、省委全會、省委工作會議情況,需要公開的省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其他會議情況以及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立改廢釋情況。
各市黨委應當重點公開涉及全市的重要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調整、重要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民生實事的決策及落實情況。
各縣(市、區)黨委應當重點公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舉措和落實情況,黨員群眾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處理情況。
第七條鄉鎮(街道)黨的基層委員會,村(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以及其他基層黨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和黨員主題黨日活動制度等情況;
(四)黨組織領導班子分工、機構調整、換屆選舉、幹部選任、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創先爭優、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評價等情況;
(五)糾正“四風”,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聽取、反映和採納黨員群眾意見建議,幫助黨員和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辦理涉及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等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等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黨的基層組織在公開上述黨務時,應當結合自身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特點確定重點公開內容。
鄉鎮(街道)黨的基層委員會,重點公開領導實施重大民生實事、城鎮規劃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幹部教育、管理和任免,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等情況。
村(社區)黨組織,重點公開村集體“三資”管理決策,村土地徵收、流轉、使用決策,村收入分配決策,涉及全體村(居)民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決議,從嚴管理監督黨員幹部,執行各項制度措施等情況。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建設,開展黨建帶群建工作,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推動黨建工作要求進公司章程,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活動等情況。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建設,教育管理黨員,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等情況。
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教育管理黨員,加強員工思想政治建設,督促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發揮專業、人才、管理優勢,促進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等情況。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強化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加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學校德育工作,建設高素質黨員幹部和教師隊伍,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活動等情況。
科研院所黨組織,重點公開加強科技人員思想政治建設,討論和決定科研、項目、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培養髮展黨員、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等情況。
公立醫院黨組織,重點公開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培養髮展黨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等情況。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重點公開黨建工作服務中心任務的部署安排,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等情況。
第八條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九條各級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重點公開貫徹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研究安排職責範圍內重要工作,抓好機關黨的建設,加強對本單位群團工作領導等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加強所屬基層黨組織黨建工作等情況。
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人事管理和教學科研等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討論決定本單位重要問題,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等情況。
第十條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包括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辦公室(廳)聯合發佈的文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容,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黨內公開;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十一條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時間和方式
第十二條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按照“誰承辦、誰提出”和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統籌的要求,由承辦部門(單位)負責保密初審,研究提出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理由和公開的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並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五)管理。通過設立意見箱等途徑,收集整理黨員和群眾對黨務公開情況的意見建議,做好調查核實和處理反饋。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黨務公開資料及時登記歸檔,並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對上級黨的組織已經公開的黨務事項,可以在上級黨的組織明確的公開範圍內予以轉載公開。未經審批,下級黨的組織不得自行公開上級黨的組織黨務事項。
第十三條黨務公開的時間應當與公開的內容、範圍相適應,分為以下三種:
(一)定期公開。主要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原則上每月或者每季度公開一次。
(二)分期公開。主要指動態性、階段性的工作,根據進展情況分期逐段公開,工作結束時進行總結性公開。
(三)即時公開。主要指臨時性工作,根據情況隨時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彙編)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幹部教育培訓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新聞發佈會,組織記者專訪、集體採訪,發佈公報,在新聞媒體發佈信息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注重發揮政務新媒體、新興媒體和其他公開載體作用。
省、市、縣(市、區)黨委及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新聞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黨的組織視情可以請新聞發言人列席相關重要會議、閱讀相關重要文件、參與重大事件處置等。
新聞媒體應當建立黨務公開的報道工作機制,嚴格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稿件採寫、編輯、審核責任。
第十五條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六條各級黨委宣傳、網信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一)完善落實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制度。各級黨委應當有計劃地邀請本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全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及黨委有關專題會議等。探索建立黨員代表旁聽黨委有關會議制度。
(二)建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反映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暢通黨內情況反映渠道,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下級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情況和問題,並給予負責的答覆。
(三)健全完善黨內事務諮詢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及有關部門(單位)在醞釀、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除不宜公開的事項外,應當通過黨內聽證、公示、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諮詢有關黨組織、黨員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應當以適當方式徵集群眾意見建議。
(四)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健全完善重大問題決策徵求意見機制,根據決策內容、職能範圍和影響程度,聽取有關黨組織、黨員意見建議,視情徵詢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等意見。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重大事項的內容,綜合採用事前、事中、事後等方式,在新聞媒體、相關會議、文件通報等載體進行公示;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引導黨員和群眾參與決策。
(六)用好基層黨代會年會、黨代表工作室、黨代表調研視察、民主懇談會、民情溝通日和村(居)民說事制度等黨務公開新途徑。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十八條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黨建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同志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圍繞黨務公開的時度效,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檢查、黨建工作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績考核評價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黨委應當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黨委辦公室(廳)牽頭、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各市、縣(市、區)黨委辦公室(廳)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機制:
(一)保密審查。按照“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對擬公開的黨務事項進行保密審查,報本級黨的組織負責人審批。未經審查和批准,不得公開黨務信息。
(二)風險評估。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委(黨組)承擔本地本部門黨務公開風險評估工作主體責任。根據擬公開的黨務信息內容和重點,制定風險評估方案。對重大複雜黨務事項,應當事先徵求上級黨組織的意見,依規依法組織實施。
(三)政策解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落實黨務公開事項政策解讀直接責任。堅持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同步組織部署。政策文件公開期間,密切跟蹤輿情,持續開展解讀,及時解疑釋惑。
(四)信息發佈、輿論引導、輿情分析和應急處置等由黨委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宣傳、網信部門組織協調,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
來源 | 浙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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