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仲財通:解讀先予仲裁風波,創新嚴守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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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仲財通:解讀先予仲裁風波,創新嚴守法律底線

「看·法」|仲財通:解讀先予仲裁風波,創新嚴守法律底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以及隨後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報道,讓整個金融及仲裁行業都報以極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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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行業的創新正走在關鍵的時刻,在有識之士的共同推動下,這條批覆的及時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範和指導仲裁創新,本身就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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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解讀 “批覆”及答記者問的報道,我們可以發現,最高法“進一步明確對合法仲裁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及時立案執行。尊重、鼓勵、支持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在網貸仲裁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創新做法,對於法律範圍內的創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儘管目前在網絡借貸領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頗具爭議的現象,人民法院沒有因噎廢食,長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態度和初衷沒有發生任何改變。”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這樣表示。

“先予仲裁“錯在哪裡、怎樣才是合法合規的互聯網仲裁,金融機構如何規避類似“先予仲裁“的風險,這些問題的討論成為熱點。

解讀:批覆指出了先予仲裁哪些問題

1、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2、在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明確了應當認定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

(1)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並申請仲裁,後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2)另一類是部分網貸平臺,採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最高法解讀“先予仲裁”

最高法在批覆中說明,先予仲裁的模式主要是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就簽訂調解協議,並在2份協議中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且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即根據之前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仲財通解讀“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憑藉所謂的事先簽署的調解書,無需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即直接可出具“裁決書”,快則快矣,也無需研發整套符合法定程序的網絡仲裁系統,可謂是“低成本創新”。可惜,硬傷太多,只能到此為止。

以仲財通為例,我們為合作仲裁委員會設計的網絡仲裁平臺,嚴格遵循合作仲裁委員會根據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相關法律制定的網絡仲裁規則,充分保障仲裁當事人合法享有的申請回避、舉證質證、答辯、辯論、反請求等仲裁中程序權利,現有的網絡仲裁程序及系統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的要求。

破常規不破法規,創新嚴守法律底線,是仲財通及合作仲裁委員會一直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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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金融行業應用司法創新,如何防範類似風險

根據公開報道,僅2017年先予仲裁的裁決書已達到150餘萬份,本次批覆出臺後,海量的相關債權難以得到法律保護已成為事實,不規範的所謂“創新”給相關參與方帶來的損失難以估量。其實,在去年類似的賦強公證在公證行業引發的風波,就以司法部出臺《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收尾。

去年11月底,監管對於現金貸的“一刀切”,引發大量網貸逾期,大量平臺向仲財通諮詢可否對這些存量(即未約定仲裁為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處理,我們堅持對該類擬補籤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質審查其真實性,而不是降低標準迎合業務量。確保仲裁結果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最終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支持。

自去年中央深改組批准杭州成立互聯網法院以來,我國的互聯網+司法創新方興未艾,事實上已走在世界前列。無論是從事仲裁創新還是應用仲裁創新,嚴守法律底線,不走捷徑,應該成為行業共識,唯有如此,網絡仲裁的創新才能走得更好更遠,使之真正助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改革任務 —— 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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