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尋釁滋事打架,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看守所!

編者按:今年是掃黑除惡嚴打的第一年,全國各地都在嚴打,大家一定要謹記: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或許王安寧律師的文章能夠緩解你的不時之需 ^-^

千萬別尋釁滋事打架,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看守所!

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行為人隨其所願任意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既對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也嚴重威脅了社會公共秩序,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尋釁滋事罪的法益。本文中筆者主要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進行淺析,以期總結。

一、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的認定

(一)隨意是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綜合反映

尋釁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秩序,同時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所表現出的違法行為是針對非特定個人,是通過侵犯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進而威脅到社會公共秩序的一種行為。

1.學者對隨意的觀點

陳興良教授認為,隨意是非法定的主觀違法要素,強調隨意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行為人只是客觀上實施了毆打行為,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張明楷教授則認為,隨意是主觀的超過要素,強調隨意更多的是基於客觀事實做出的判斷,不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流氓動機,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毆打行為,就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魏東教授認為,隨意是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綜合反映。

2.我個人的觀點

我贊同魏東教授的觀點,傾向於隨意既是主觀因素又是客觀因素,隨意要同時體現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是關於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性的規定,此處明確隨意是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並存的,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體現著隨意的主觀因素,無事生非、藉故生非體現著隨意的客觀行為,此為隨意的第一個層次的理解。隨意的第二個層次體現在主觀犯罪動機的隨意性,客觀毆打行為的隨意性。

(二)主要通過角色置換和客觀行為判斷隨意

通過一般社會正常人判斷毆打行為是否為隨意,張明楷教授和陳興良教授對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認定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如張明楷教授認為,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陳興良教授認為在此款罪的認定上採用雙重置換原則,即分別把行為人和被害人置換成一個社會正常人,如果正常人在同樣的環境下不會毆打他人,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為隨意,如果更換被害人後,行為人還會毆打,則行為人的行為為隨意。我贊成兩位教授的觀點,對行為人的角色進行置換,將行為人置換成一般社會正常人,通過一般社會正常人在相同情景下的反應來判斷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是否為隨意。

因此對隨意的認定,先進行角色的置換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隨意,再結合主客觀證據相互印證,進而判斷是否為隨意毆打他人行為中的隨意,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具體的方式可以先考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的對象、毆打的手段和方式以及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客觀行為是否具有隨意毆打性,再考察行為人主觀上的隨意毆打動機,即主觀動機是否存在為了發洩或滿足其不良情緒。

(三)結合刑事判決書分析毆打他人行為的隨意性

如果無正當理由毆打他人為隨意,無特定對象毆打他人為隨意,藉故生非毆打他人為隨意。如,(2018)魯0724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經審查後認定事實,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劉某駕車到一路口時遭遇堵車,被告人王某因其後面車輛鳴笛心生不滿,遂產生教訓後面車輛駕駛員的想法。隨後其將後面某貨車的駕駛員劉某從車上拽下,雙方發生爭執廝打。後被告人王某從其車輛內取出砍刀,將被害人劉某及其妻子馮某砍成輕微傷。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處體現著無正當理由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又如,(2017)魯17刑終505號刑事判決書中經審查後認定的事實,被告人劉某、桑某和被害人滴滴司機陳某案發前並不認識,行為人劉某因被害人繞路與其發生爭執,本屬於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但劉某為發洩情緒,藉故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被告人桑某不問事由,夥同劉某共同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二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中雖然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一定責任,但是該矛盾屬於偶發矛盾,行為人借題發揮,藉故生非,為發洩情緒而毆打他人,造成他人傷害,因而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對隨意進行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兩次認定,能夠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進行限縮解釋,減少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打擊範圍。

二、隨意毆打他人的除外情況

1、事出有因不構成隨意毆打他人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主客觀因素判斷其是否破壞了社會秩序,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毆打他人事出有因,不是隨意的,如《解釋》中列舉的因戀愛、婚姻、債務糾紛而毆打他人,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主要責任或者被害人故意引發矛盾,則不符合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事由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則行為人毆打被害人是事出有因,不符合隨意毆打型中的隨意,不屬於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罪。

2、被害人過錯阻斷隨意毆打他人

被害人的過錯阻斷隨意毆打他人行為,但此處的被害人過錯必須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否則不能阻斷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因而行為人要對其毆打他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2017)魯0281刑初864號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害人宋某的辱罵行為的程度並不必然會引發被告人遲某、劉某等人對被害人宋某、萬某的毆打,被害人宋某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人遲某、劉某等人在公共場所,因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3、在除外情況下,若超過必要限度或多次毆打他人則構成隨意毆打他人

如果被害人有過錯,或者事出有因,但是行為人超過必要限度或者多次毆打被害人的,也可以被認定為隨意,尤其是在毆打行為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毆打行為的,不能排除對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認定。

綜上

筆者認為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尋釁滋事類犯罪,而大部分行為人都會主張事出有因,因此應結合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行為人行使毆打行為時的主客觀表現,判斷行為人事出有因的主張是否成立,是否符合事實邏輯和法律規定。行為人在主張事出有因時,一般會主張被害人過錯,此時需要仔細分析被害人過錯的程度,被害人的過錯是否達到了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進而判斷被害人過錯能否阻斷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認定。此外,對隨意進行限縮解釋,本著刑法謙抑性原則減少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適宜行政處罰的,儘量不適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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