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技術方案的整體理解在創造性判斷中的重要作用

單位|恆都律師事務所 知識產權法律中心

作者|專利無效專業組 張佳星

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體現的。在創造性判斷過程中,應基於技術方案的整體進行理解,而不能脫離技術方案對其中的某一技術特徵或者技術手段單獨考慮。

筆者將通過如下案例,針對創造性判斷中技術方案的整體理解思路進行簡要分析與歸納。

淺析技術方案的整體理解在創造性判斷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分析】

第134302號複審決定書,申請號為201410376006.9,名稱為 “超硬材料複合片及其製造方法”。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於:(1)本申請為超硬材料複合片,包括基體和超硬材料層兩個層,基體由硬質合金製成,表面層為由立方氮化硼聚晶體、金剛石聚晶體、陶瓷材料中的任意一種構成的超硬材料層,基體的各個側面均具有用於與超硬材料層結合固定的結合面,二者各個側面之間的結合面為朝外凸起的外凸結合面;而對比文件1中的切削嵌件具有三個層,各層均由硬質合金構成,各層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含η相以及鈷含量的不同,各層之間的結合面具有凹部;(2)本申請中的結合面設有凸起結構和/或凹陷結構,凸起結構或凹陷結構的稜邊設有倒角;而對比文件1中並無相應結構。

決定書中指出,對比文件1中的切削嵌件由3個層構成,但其2個層均為硬質合金材料,實質上是由同一類材料構成的。本申請由立方氮化硼聚晶體、金剛石聚晶體、陶瓷材料中的任意一種構成的超硬材料與對比文件1的硬質合金材料在多個方面的性質都不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並無動機將本來與其他層屬於同類材料的表面層替換為性質與其他層不同的超硬材料層;並且,含η相的核心與無η相且具有高鈷含量的中間層以及無η相且承受很高的壓應力的表面層的結合,才能實現切削嵌件只需較低的切削力並具有較高的耐磨性的目的,即3個層之間必須相互配合才能實現其目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相互緊密配合的3個層中的任一個層省掉,這將使得上述目的不能被實現。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中的3個層割裂開來,替換為其它材料或直接省去,從而獲得硬質合金基體的各個側面均與超硬材料層結合的切削嵌件。

對比文件2的超硬材料僅設置在硬質合金基體四角,並未公開硬質合金基體的各個側面均與超硬材料層結合的技術手段;對比文件1中切削嵌件各個層之間存在緊密配合工作的關係,即使將對比文件2與對比文件1相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對比文件2中的超硬材料用於對比文件1中的切削嵌件表面層,仍不能得到硬質合金基體的各個側面均與超硬材料層結合的超硬材料複合片,也沒有動機在此基礎上考慮超硬材料和硬質合金之間的應力的問題而將對比文件1中的凹部改造成外凸部分。[1]

上述案例中,對比文件1中的切削嵌件三個層的材質、是否含η相以及鈷含量的不同,對其發明目的的實現有重要影響,只有三個層相互緊密配合,才能實現其目的。顯然,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多個技術特徵之間存在緊密配合工作的關係,是不能夠將上述部分特徵從整個技術方案中割裂開來進行分析的,而應將其多個技術特徵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判斷是否顯而易見,從而進一步判斷是否具備創造性。

同樣,對於其他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由多個技術特徵有機組成,且多個技術特徵之間緊密聯繫,共同作用,那麼對現有技術中技術特徵的理解,也應當基於其技術方案的整體環境,不能脫離該技術方案而對技術方案中的某一技術特徵進行單獨考慮。

此外,涉案專利為201520747370.1 “複合包裝材料、片材組以及由其製造的密封包裝”的第30699號無效決定書中,在進行創造性判斷過程中,針對本專利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將該區別技術特徵結合到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中,綜合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整體考慮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現有技術也沒有給出技術啟示,該區別技術特徵也並非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從而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的結論。[2]

綜合上述分析及啟示,我們在創造性判斷過程中,針對技術方案的整體理解思路,主要需考慮以下幾點:

(1)若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多個技術特徵之間存在緊密配合工作的關係,不可將上述部分特徵從整個技術方案中割裂開來,應將其多個技術特徵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

(2)其他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由多個技術特徵有機組成,且多個技術特徵之間緊密聯繫,共同作用,那麼對現有技術中技術特徵的理解,應基於其技術方案的整體環境,而不能脫離該技術方案而對技術方案中的某一技術特徵進行單獨考慮。

(3)本專利/本申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徵,不能進行單獨考慮,應將該區別技術特徵結合到本專利/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中,綜合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整體考慮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判斷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整體上是否體現了其發明構思,以及現有技術是否就其整體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在創造性判斷過程中,我們在考慮上述因素的基礎上,同時需綜合考慮多種情況,進行詳細研究,並深入分析整體理解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特定含義,技術方案的整體理解在創造性判斷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需多角度認知,以使整體理解原則的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的發揮。


[1] 第134302號複審決定書

[2] 第30699號無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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