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寶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一案一審宣判

2017年8月11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覃仕平、譚泉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廣西睡寶床墊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譚泉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睡寶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宣判

睡寶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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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間,被告人覃仕平作為睡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明知睡寶公司不具有銀監局等相關機構批准從事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下,仍承諾2%~4%不等的月利,通過不同渠道,以睡寶公司或者覃仕平個人的名義,大量向社會公眾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資金,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地產、商鋪、發展生產及支付借貸款利息等。2012年7月,睡寶公司在柳州市城中區東環大道居上V8城12樓5、6、7號房成立融資部,並委任被告人譚泉旺為融資部總負責人代表睡寶公司對外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萬元,後睡寶公司對上述大部分人員以還本付息的方式返還共計17277.33997萬元;另尚有18488.66003萬元未歸還。

城中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睡寶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公司資金週轉等為名,利用承諾支付高息為誘餌,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先後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覃仕平作為睡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睡寶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起意者、決策者和實施者;被告人譚泉旺作為睡寶公司融資部的負責人,管理和實施了該部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二被告人在單位犯罪中均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覃仕平在單位犯罪中起組織、決策的作用,是主犯,應對睡寶公司全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負責。譚泉旺具體落實覃仕平的決策,負責融資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應承擔融資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的責任,且處於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覃仕平、譚泉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睡寶公司吸收存款後返還了集資參與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城中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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