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委員會所有中小學都要求成立,對治理校園欺凌管用嗎?

日前,河北省教育廳對外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工作機構等信息的公告,公告中明確要求,9月30日前,全省中小學均將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明確學校相關崗位教職工特別是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防治學生欺凌的工作職責和具體任務。

差不多同時,重慶市也頒佈了《重慶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方案明確,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這個委員會所有中小學都要求成立,對治理校園欺凌管用嗎?

這是對去年年底由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具體落實——這一《治理方案》提到要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輿論普遍認為,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是認定校園欺凌、建立校園欺凌懲戒機制的最有效方式。而要讓校園欺凌委員會切實發揮作用,除了明確成立的時間要求外,更需要欺凌委員會成為一個真正的委員會。不能像有的學校的家委會那樣淪為擺設,形同虛設。

河南省要求各學校在國慶節之前都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完成這一任務,對學校來說,既簡單,又困難。簡單的操作,可能就是由學校行政發文,宣佈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明確委員會成員。但這樣的委員會,只是形式上的,很難起到實際作用。學校處理校園欺凌的機制、辦法和以前沒有什麼兩樣。

這個委員會所有中小學都要求成立,對治理校園欺凌管用嗎?

而成立真正發揮作用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是比較困難的。首先,委員會的成員必須代表廣泛,且有的代表需要經過充分的遴選。成立委員會的用意,就是在認定學生欺凌行為,對學生進行相應懲戒時,要從教育、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而不只是由學校行政單方面簡單認定,為此,委員應該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法律人士、教育專家等共同組成,既有代表性,又具有專業性。成立這樣的委員會,是需要在教師中遴選教師委員,在家長中遴選家長委員,以及選擇適合的專業人士做專家委員的。這不是隨意指派,而需要按委員會章程遴選。否則,指派成立的委員會,可能並不具備代表性和專業性,於是很難發揮作用。

其次,委員會應該擁有獨立進行調查、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權力,而不是由學校行政佈置工作。近年來,我國中小學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經常遭遇不公開、不透明、不嚴肅的質疑,原因在於學校擔心調查、處理校園欺凌,會影響學校聲譽,因此遮遮掩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只要出現校園欺凌的舉報、投訴,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就應該啟動調查,聽取當事學生意見,舉行聽證會,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並接受當事學生的申訴,學校行政應該尊重學生欺凌委員會的調查、處理結果。這要求學生欺凌委員會獨立運行,否則,對於學生欺凌案件的處理,還會是以前的方式。

這個委員會所有中小學都要求成立,對治理校園欺凌管用嗎?

做到以上這些,需要每所學校應該有明確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章程,章程要明確學生欺凌委員會的功能、職權;委員的產生辦法;委員的權利、義務;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程序等等。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是學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一部分,發揮欺凌委員會的作用,將有助於推進學校依法治教,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且建立健全的懲戒機制。我國中小學近年來陷入不知如何懲戒學生的困惑,就因為缺乏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這樣的機構,這類似學校的“法院”。以前,學生違規、犯錯,可能就直接由班主任、當事教師處罰,結果導致本屬於公共事務的違規處罰,變為了師生恩怨,製造師生矛盾。學生欺凌事件,屬於校園公共事件,不應該直接由教師或學校行政對當事學生進行處罰,而應該由帶有“司法”性質的機構,對學生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據校規處理,對於學生觸犯法律,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則要報警,由社會司法機構介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追究刑責。通過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可以提高學校依法治教的水平,把治理學生欺凌納入法制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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