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問警察「我是不是犯事兒了」 一查真是網上追逃人員

一男子走進派出所,怯生生地告訴民警,自己公司可能出事了,擔心自己會涉案,讓民警幫忙查詢,如果自己也涉案了就投案自首。結果,民警一查發現,這名男子在1個多月前,確實被上海警方上網追逃。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閬中警方獲悉,目前,警方已依法對男子採取強制措施。

心虛

去派出所核查自己是否“犯事兒”

9月6日早上9時許,一名男子走進閬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因為他不確定自己是否犯事兒了,讓民警幫忙查證一下。

派出所民警蔡警官注意到,這位名叫阿金(化名)的男子看上去30歲左右,情緒有些失落。阿金告訴民警,自己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技術經理,今年8月份,公司老闆打電話給他,讓他關閉手機下班,但時間過去很久了,自己一直沒有接到上班的通知。

阿金說,自己回到閬中老家後,猜測公司可能出事了,因為自己是公司的技術經理,因此擔心自己也會被執法部門調查,如果民警核查自己的身份信息確認自己涉案了,就來投案自首。

追逃

隨後,警方根據阿金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了查詢,確認阿金在1個多月前確實被上海警方上網追逃。

昨日,辦案民警向成都商報記者介紹,阿金所在的公司運營有一個微信公眾號,上面發佈有多部小說作品供網民付費閱讀,不過,小說的著作權並非屬於該公司,而是屬於上海兩家公司所有,經初步計算,涉嫌侵犯著作權的相關小說作品總閱讀量超過千萬次,阿金隨後被上海警方上網追逃。

目前,阿金已經被閬中警方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律師聲音

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節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曉東表示,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是在民事方面,我國《刑法》中規定也有侵犯著作權罪。但侵權行為是否觸犯刑法,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節。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本案中,男子供職的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他人的小說,這有侵權的故意,而且還通過付費閱讀的方式將這些小說作為商業用途盈利,其主觀惡性也比較大,情節算比較嚴重。

根據2004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此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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