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暫行規定》之四

第三十七條

提倡城市開敞空間、道路交叉口等採用林蔭化設計,建設綠色十字路口。留出開敞空間的用地範圍如下:

(一)城市主幹路與主、次幹路,次幹路與次幹路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於60米,橫向不少於40米,外圍的弧線半徑不小於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二)城市支路與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規劃紅線交點沿道路縱向不少於40米,橫向不少於20米,外圍的弧線半徑不小於同向道路紅線的轉彎半徑;

(三)特殊情況開敞空間滿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可適當減少面積或變形設置。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規模或指標達到或超過規定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時,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配建與其規模相應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

第四十條

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停車位、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0%、10%、10%;新建的大於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0%。

第四十一條

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應考慮門前、院內佈置非機動車停車區。

第四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多建設停車樓,停車樓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的,其建築面積按1/2面積計入容積率。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設建(構)築物時,主幹路以上(含主幹路)機動車道通車淨高不應小於5.0米,其它道路的機動車道通車淨高不應小於4.5米。特殊道路改造確實無法滿足以上要求的,經市政府同意後可適當調整。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快速路需要同時滿足沿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出行需求時,應設置輔道;建設項目基地不應設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許通過周邊路網進出快速路輔道。通過輔道進出快速路主車道的出入口數量應加以限制。應在每兩條相鄰的主幹路以上等級道路相交路口之間安排一個進口或出口;設置進口時應在主道上設置加速車道,設置出口時應在主道上設置減速車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引機動車道時,開向城市主幹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口不應小於70米;開向城市次幹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口不應小於50米;開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口原則上不應小於30米。

(三)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部分交通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滿足附表二的規定;

(四)開設機動車出入口,單車道開口一般寬度不大於5米,雙車道開口寬度一般不大於7米,最大開口寬度不宜大於12米。

(五)加油站、加氣站一般設置一個入口和一個出口,並應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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