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規劃變更,城市規劃或信用受損

城市規劃是全體市民和政府之間的社會契約,經過不同利益的協調和平衡達成一致。但是這種一致並不是契約的最終狀態,締約雙方不能在既有規劃的規劃期內完全預見可能發生的重要事件,即規劃具有不完全契約的特徵。城市規劃的任何調整,其本質是對土地權利的分割、分配與交易。規劃變更就是通過對舊的規劃契約形成的土地權利格局的調整,通過權益的分割、分配和交易形成新的權利協調和平衡,最終達成新的規劃契約。

《城市規劃》2018年第5期刊登了廖遠濤、賀輝文、安東琪的論文《城市規劃信用的受損——基於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規劃變更檢討》,首先,基於對當前中國環境和城市規劃現狀的認識,提出城市規劃的信用的概念: (1)基於城市規劃的正義性、科學性的認同和信服,進而產生的城市規劃廣泛的有效性和可信性。城市規劃信用程度的高低,不僅影響著城市規劃的實際效力,而且影響著人們守信動機的確立和信用行為的選擇;(2)城市規劃的信用是衡量各主體將城市規劃看作一種共同規則的尺度。如果一個主體認為其他主體會以某種方式行事,並沒有動機去背離已經達成的城市規劃,這樣的城市規劃被視為是可信的;(3)城市規劃的制度性安排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獲得的社會支持。

面對規劃變更,城市規劃或信用受損

圖 | 規劃信用的尺度敏感性和對象敏感性

Fig. The scale sensitivity and object sensitivity of planning credit

其次,立足於不完全契約理論,從規劃變更入手,探討了中國城市規劃信用受損的原因。文章選取的是深圳南山紅樹灣片區博海名苑業主維權的案例,涉及深圳市對小地塊法定圖則修改引起的維權衝突,通過考察過程之中的社會支持問題揭示出城市規劃信用的變化及其機制。

最終,得出三方面的結論:(1)城市規劃的本質是不完全契約,規劃變更是對規劃契約的再調整;(2)規劃變更對規劃信用的效果分別作用於既有規劃和新的規劃,以此共同決定著城市規劃的信用;(3)城市規劃的信用受損主要原因在於城市政府在規劃變更中對於不完全契約中“剩餘控制權”的積極使用。對此,應該嘗試“剩餘控制權”的分散和轉移;貫徹“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強化規劃事前救濟;制度設計不應以減少行政成本為單一準則,而應該重塑城市規劃的信用為核心目標,以更精準的公眾參與,提升救濟的效率。

歡迎有興趣的同學閱讀全文,進一步學習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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