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找工作賺錢,結果糊裡糊塗被辦了「培訓貸」?

如此“招轉貸”需要釐清三個問題

本来是找工作赚钱,结果糊里糊涂被办了“培训贷”?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近日,200多名大學畢業生前往承諾薪水高前途好的江蘇南京某科技公司求職,在與公司簽訂協議後,被告知需交高額培訓費。但一個月後,承諾的高薪一分都沒拿到,還稀裡糊塗辦了“培訓貸”,欠下2萬餘元貸款。目前,涉事學生報警,警方已介入調查(8月26日上海廣播電視臺《看看新聞》欄目報道)。

本來是找工作賺錢,最後變成貸款參加培訓,還欠下一筆債務?這種“招聘轉培訓還得借貸”的操作,涉事學生深感受騙,也讓人質疑其合法性,至少有三個問題需要釐清。

問題一:這種培訓是入職培訓還是專業培訓,如何界定其性質,收費是否合法?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就業促進法,職業培訓經費隸屬於政府撥付的就業專項資金中。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按照勞動法實施條例,“專業技能培訓”應由企業先行支付培訓費用,用以提高專業人才在專業崗位上的工作能力,約定人才應達到的標準和服務時間,一旦勞動者違約,企業享有追償的權利。

由此可見,並不存在“入職就要交費培訓”的法定情形。雖然目前尚且無法判斷屬於哪種類型的培訓,需要警方或者專家根據合同內容予以認定,但僅就收取培訓費用來作為入職合同的一項內容,該行為難言正當。

問題二:一家對外宣稱招聘科技人才的公司,是否有經營培訓業務的資格?

從報道看,這類企業其實本質上就是培訓機構,通過誤導性宣傳甚至虛假廣告形式,包裝成科技公司吸引大學生應聘,很可能實質上還是為了賺取培訓費用,花樣翻新中不乏欺騙誘導成分。更何況,即使學生簽訂了合同,按約定價格、時間接受了培訓,最後企業無法實現安排工作、發放高薪的承諾,還是違背合同規定,構成違約,甚至涉嫌合同詐騙罪。

問題三:這類企業“引導”當事人去相關互聯網金融機構借取貸款,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這一問題,恰恰是這類“培訓貸”加以利用的灰色地帶。因為當事人已經年滿十八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借貸機構合法、貸款利率也在法定範圍內,那麼合同一旦簽訂就要依法履行,很難通過證明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來撤銷合同,當事學生陷入被動,維權困難。

因此,問題核心實際聚焦在“培訓機構”上,它架起了本來毫無關聯的應聘者和借貸公司之間的“橋樑”。沒有培訓機構的花式包裝,當事人應該不會陷入“招轉貸”的虛假招聘中。因此,調查和治理都應以培訓機構為重點對象展開:是否有虛假宣傳,是否涉嫌詐騙,是否超範圍非法經營,是否與借貸公司有不法勾結?期待調查結果能回答這些疑問。

本来是找工作赚钱,结果糊里糊涂被办了“培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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