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醫院原院長趙文清被查!石家莊這家醫院輸過期藥被罰!

河北省人民医院原院长赵文清被查!石家庄这家医院输过期药被罚!

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今日最新對外公佈:省衛生計生委原副巡視員、省人民醫院原院長趙文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自動投案,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趙文清簡歷

趙文清,男,漢族,1954年7月出生,河北新樂人,大學普通班學歷。1974年1月入黨,1971年10月參加工作。

1971.10-1974.01 新樂縣邯邰鄉路家莊村民辦教師

1974.01-1975.10 新樂縣邯邰鄉路家莊村大隊幹部

1975.10-1978.10 北京醫學院醫學系學習

1982.12-1989.05 省人民醫院外科醫師、主治醫師(1987.11晉升主治醫師)

1989.05-1991.01 省人民醫院神經科副主任

1991.01-1997.07 省人民醫院神經科主任、後勤處處長、基建辦公室主任、健達公司總經理(1994.01晉升副主任醫師)

1997.07-2002.05 河北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副院長

2002.05-2012.06 省人民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2002.12晉升主任醫師,2004.01晉升教授)

2012.06-2013.11 省衛生廳副巡視員

2013.11-2014.10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巡視員

省管第六批優秀專家,省十二屆人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

給患者輸過期5個月的注射液!石家莊平安醫院被罰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裕食藥監)行罰決〔2018〕011號

地 址:石家莊市裕華區倉豐路48號

郵編:050000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95469901W

聯繫方式:13932183683

法定代表人:吳維海 性別 男 職務:負責人

違法事實:

2018年8月22日,石家莊市裕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市食藥監局)食品安全輿情信息第11期(總第131期),對位於石家莊市裕華區倉豐路48號的石家莊平安醫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醫院於8月21日上午10點左右給患者池XX輸入超過有效期近五個月的過期“複方氯化鈉注射液”照片一張,和患者池xx的石家莊平安醫院臨時醫囑單兩頁。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醫院於8月24日進行全面檢查,發現該醫院於8月22日從石家莊達賽醫療器械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了由廣州和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無血清淋巴細胞培養基診斷試劑,共8盒(240瓶),規格:5ml/瓶,批號:SF20180516,註冊證編號:20140137號,該試劑的說明書和標籤標示中明確註明了貯存要求為:-15°C以下貯存,石家莊市平安醫院將其中7盒貯存至該院的檢驗科試劑冰箱的冷凍間內,冷凍間的溫度為:-20°C至-23°C,該院為了方便領取將其中一盒(30瓶)貯存至試劑冰箱的冷藏間內,冷藏間的溫度為:4°C至10°C。

有關證據:

調查筆錄、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產品照片、隨貨同行單、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使用記錄、輿情信息表、供貨方及生產企業相關資質、試劑的冷鏈記錄、試劑冰箱冷藏間和冷凍間的溫度記錄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處罰依據和種類:

由於該醫院在藥品使用過程中藥品銷售臺賬記錄不全,導致該醫院給患者使用過期的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三)超過有效期的;”之規定。

該醫院未按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和標籤標示要求貯存醫療器械,違反了《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索取、查驗供貨者資質、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等證明文件。對購進的醫療器械應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並按規定進行驗收。對有特殊儲運要求的醫療器械還應當核實儲運條件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和標籤標示的要求”。之規定。

鑑於該醫院對所使用藥品管理時未嚴格履行儲存保養的法定義務,疏於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使用劣藥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觀過錯行為。為了保證藥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依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一)未按照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和標籤標示要求貯存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籤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的”;我局責令你單位向供貨單位退回未按溫度貯存的無血清淋巴細胞培養基診斷試劑一盒(30瓶)。

我局於2018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聽證告知書》[( 石裕食藥監)食藥監藥聽告〔2018〕036號]。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6.44元;2、罰款15012.88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河北銀行方北支行(賬戶:石家莊市裕華區收費管理局,賬號:62920120045450)繳納罰沒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裕華區人民政府、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裕華區人民法院起訴。

石家莊市裕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

來源/河北省紀委監委網站、

石家莊市裕華區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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