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扣息不合 法——預先扣除的利息依法沖抵本金

2014年1月20日,劉某因經營原因,向同學衛某借款,並書寫了一份借條。借條寫明,劉某因資金週轉,向衛某借款人民幣120萬元整,借款月息為1.5%,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到期後,劉某未向衛某還款。


2016年,衛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9萬元及相應利息。受訴法院查明,雙方約定借款餘額為120萬元,衛某在扣除了雙方約定的利息即21.6萬元之後,通過銀行轉賬交付給劉某98.4萬元。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借款本金數額究竟是98.4萬元,還是120萬元。衛某認為借條寫明借款120萬元,約定月息為1.5%,一年即21.6萬元,自己也依照約定打款98.4萬元,合計120萬元,借款本金數額應當按120萬元計算,劉某則認為衛某實際只借給他98.4萬元。受訴法院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判決劉某向衛某返還其借款98.4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

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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