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捂臉」表情被搶注侵害著作權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商標註冊制度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此次微信“捂臉”表情圖案商標被搶注事件,不僅僅是一個關乎商標法律知識水平高低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相關當事方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態度。尊重他人在先的知識產權成果,然後才可能擁有可持續的商業成功和成就。

微信“捂脸”表情被抢注侵害著作权

近日,“捂臉”表情圖案被人註冊為商標的新聞成為備受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告顯示,微信黃臉表情包中的“捂臉”表情圖案於2018年8月13日進入商標初審公告。據商標註冊人金某某介紹,其2017年開始在生產的服裝上使用“捂臉”表情,之所以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初衷源於自我保護,防止同行再用此表情,金某某認為這一註冊商標之舉不侵犯他人權利。

那麼,此舉究竟是不是一種合法的商業行為呢?按照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此種商標註冊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基本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裡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各種可能的民事權利。具體到金某某註冊“捂臉”表情圖案,該註冊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此種註冊行為沒有損害可能存在的在先著作權。

“捂臉”表情圖案的設計者騰訊公司已經發布了關於“微信捂臉表情被搶注”的聲明,明確表示將在法定時限內對該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顯然,能否異議成功的關鍵是,“捂臉”表情圖案有沒有在先存在的著作權。如果該表情圖案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擁有著作權,則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成立;如果該表情圖案達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要求,不享有著作權,則不存在所謂的在先權利。

從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要素來看,“捂臉”表情圖案的獨創性非常強,帶有強烈的設計色彩,創造性地通過表情圖案設計給人一種既悲苦又搞笑、樂觀中又無可奈何的直觀表達,並且固定在微信平臺表情包中,網民可以合法地下載、複製和發信息使用。所以,“捂臉”表情圖案構成了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美術作品。至於其在微信中設定的黃臉表情圖案的黃色要素,並不影響該表情的獨創性表達,使用該表情的黑白表達或改變顏色使用並不能合法化。

商標註冊制度專門規定了異議程序對上述情況予以補救。對於損害在先權利的商標註冊行為,我國商標法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由此可知,在權利方已經明確聲明將申請異議的情況下,“捂臉”表情圖案因損害在先著作權而不予註冊,將是可能的結果。並且,對於金某某此前未經許可將“捂臉”表情圖案印製在服裝上的商業使用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該表情的著作權人可以另行尋求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救濟。

此次事件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是,我國商標審查註冊管理工作尚有進一步改進完善的空間。商標註冊管理機構在負責商標註冊工作時,不僅要實行程序性審查,在其能力範圍內,還要對商標的實質性或合法性予以審查。從此次微信“捂臉”表情圖案商標被搶注事件看,自微信表情平臺發佈“大黃臉”表情至今,該套表情累計下載量達上億次,累計發送總量達幾十億次,其中的“捂臉”表情更是使用頗多。在特定媒體平臺上社會影響力和傳播面如此廣泛的一件作品,由一個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職能部門完全忽略在先權利的問題是不應該的。同時,對於該商標是否原創、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問題,職能部門也應該在其能力範圍內審查,特別是對於經過廣泛使用的標誌更應該慎重審查合法性。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商標註冊制度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和維護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此次微信“捂臉”表情圖案商標被搶注事件,不僅僅是一個關乎商標法律知識水平高低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相關當事方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態度。尊重他人在先的知識產權成果,然後才可能擁有可持續的商業成功和成就。否則,不僅不能滿足自我利益的訴求,反倒會成為貽笑大方的反面典型。

(作者叢立先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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