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的商標和已經申請的商標重複或者相似,那麼商標局就會給予企業商標不允許通過的判斷,這就是商標駁回,如果在商標駁回之後沒有采取相應的救濟
措施就會導致商標註冊失敗,所以企業應當及時的進行商標駁回複審。
商標駁回複審,就是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
查的行政程序。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申請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複審程序。
商標駁回複審條件:
1、駁回商標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複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複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被駁回的常見理由:
1、同一類別相同商標;
2、同一類別近似商標;
3、同一類別中商標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
4、不同類別卻是保護同一種商品;
5、不同類別卻是保護類似商品;
6、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申請日期在後
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商標局申請複審是商標駁回時的首要事情,畢竟如果因為不及時進行復審申請會導致商標註冊失敗,再次註冊又要經歷一遍審查期,浪費人力
物力的同時,還影響到企業的商標使用,導致企業遲遲不能享受商標帶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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