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龍泉市的唐人刀劍公司(唐人刀劍)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和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龍泉寶劍廠)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商評委重新對龍泉寶劍廠申請的商標進行裁定,宣告其無效。
1、涉案商標
龍泉寶劍廠曾在第28類申請了“龍泉寶劍”的商標,商標註冊號為12719735,並且註冊成功。專用期限:2015-06-13至2025-06-12
2、龍泉寶劍
龍泉劍,又名龍淵劍,始於春秋戰國時期,距今有二千六百多年,是中國古代名劍,誠信高潔之劍。傳說是由歐冶子和干將兩大劍師聯手所鑄。唐朝時因避高祖李淵諱,便把“淵”字改成“泉”字。
3、爭議焦點
唐人刀劍認為“龍泉寶劍”是春秋戰國時期鑄劍大師歐冶子鑄造的寶劍,應屬於通用名稱,而且龍泉寶劍特指鑄劍工藝而非產地,所以該商標也缺乏顯著性。所以,龍泉寶劍廠的“龍泉寶劍”商標應被宣告無效。
4、法院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龍泉寶劍”並不構成寶劍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且本案爭議商標除了“龍泉寶劍”漢字外還有龍與劍圖形,整體構成要素既可識讀亦可認記,並不缺乏顯著特徵。而且龍泉寶劍廠很早就對該商標進行了註冊和使用,也讓該商標的顯著性不斷提升。
最終,法院北京知產法院駁回了原告龍泉市唐人刀劍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過本案,我們可知一旦註冊商標成功後就要儘早使用,並留存證據,將來即使遇到訴訟也不用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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