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宝剑”引来的商标纠纷,了解一下!

近日,浙江省龙泉市的唐人刀剑公司(唐人刀剑)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和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龙泉宝剑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商评委重新对龙泉宝剑厂申请的商标进行裁定,宣告其无效。


1、涉案商标

龙泉宝剑厂曾在第28类申请了“龙泉宝剑”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2719735,并且注册成功。专用期限:2015-06-13至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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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泉宝剑

龙泉剑,又名龙渊剑,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距今有二千六百多年,是中国古代名剑,诚信高洁之剑。传说是由欧冶子和干将两大剑师联手所铸。唐朝时因避高祖李渊讳,便把“渊”字改成“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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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焦点

唐人刀剑认为“龙泉宝剑”是春秋战国时期铸剑大师欧冶子铸造的宝剑,应属于通用名称,而且龙泉宝剑特指铸剑工艺而非产地,所以该商标也缺乏显著性。所以,龙泉宝剑厂的“龙泉宝剑”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4、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泉宝剑”并不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本案争议商标除了“龍泉寶劍”汉字外还有龙与剑图形,整体构成要素既可识读亦可认记,并不缺乏显著特征。而且龙泉宝剑厂很早就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和使用,也让该商标的显著性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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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原告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我们可知一旦注册商标成功后就要尽早使用,并留存证据,将来即使遇到诉讼也不用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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