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微’言」2018年第8期: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别心存侥幸

[廉政‘微’言] 2018年第8期:

「廉政‘微’言」2018年第8期: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别心存侥幸

在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的“问题清单”中,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赫然在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规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包括工作中的问题或事项,如按照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报告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发事件等。

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里的“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或工作要求,如一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都属“要求”的范畴。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其中第三、四条具体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14项内容。

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