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有用心分期付,觸犯法律失自由

超前消費日益成為時下年輕人越來越多的選擇,分期付款這種消費方式得到了更多年輕人的青睞。分期付款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卻也被一些不勞而獲、別有用心之人盯上。這不,最近溫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别有用心分期付,触犯法律失自由

經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在不準備還款的情況下,採用使用他人身份證,在多家手機營業廳、電動車店分期付款購買多部iphone、OPPO、vivo手機、電動車的方式,詐騙分期公司財物;其中被告人孫某某為獲取好處費,四次介紹他人給董某甲、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乙利用這些人的身份信息採用上述方法詐騙分期公司。董某甲詐騙分期公司28255.44元,董某乙詐騙分期公司12702.6,孫某某詐騙分期公司11563.48元。案發後,董某乙已退賠其所詐騙的金融分期公司的全部經濟損失;在法院審理期間,董某甲退款20000元。

别有用心分期付,触犯法律失自由

溫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孫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孫某某在介紹他人給董某甲、董某乙的四起犯罪事實中,分別與其二人構成共同犯罪,董某甲、董某乙系主犯,孫某某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董某乙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鑑於退贓、認罪、悔罪等其他情節,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董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董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孫某某拘役五個月,並分別判處罰金一萬元,責令董某甲、孫某某繼續退賠分期公司的損失。

在此提醒各分期公司及營業廳等商鋪人員,顧客選擇分期付款方式時讓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期付款,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同時也告誡那些想不勞而獲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别有用心分期付,触犯法律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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