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做好以下這4個功課

老闆一瞪眼,員工飯碗就丟,那是萬惡的舊社會!現在老闆要想炒員工魷魚,恐怕需要三思而後行,不在乎賠償金的土豪除外。今天我們就對試用期辭退員工的事進行討論。

最近,經常收到粉絲的留言說自己在試用期期間無緣無故被宣告“死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想必很多用人單位都打算援引此條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了吧,但需要做好以下功課,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合同。


辭退試用期員工,做好以下這4個功課


功課一:錄用勞動者時,需要將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並注意留存告知證據。

告知的證據很多,例如將錄用條件寫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將錄用條件寫在員工手冊中,勞動者簽字領取員工手冊等。

功課二:錄用條件應當符合勞動合同目的。

通俗點說,就是錄用條件要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相聯繫,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更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悖。而且,錄用條件應當適宜、科學,不能設定明顯不能完成的、超過大多數勞動者平均水平的條件;此外,錄用條件應當較為客觀,描述語言應當明確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則性語言,不宜完全以主觀性條件進行評價。

功課三:具有系統的、可留證據的考核過程

考核手段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會一般水平的認識(例如不能強迫普通員工冒生命危險完成工作任務。還記得銀行被搶後,銀行以當值櫃員沒有誓死捍衛單位財物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嗎?),以此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切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泛泛而談。

功課四:當勞動者出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明確告知勞動者,不宜拖延。

如果在試用期滿之前沒有提出,勞動者又繼續在該單位工作的,即使沒有辦理轉正手續,用人單位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想辭退該勞動者的,實踐中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於,用人單位的默示行為會被認定為其認可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提出時間是比較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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