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兩建築商圍標「潛伏術」揭祕

湖南兩建築商圍標“潛伏術”揭秘


資料圖

從支付費用邀請其他公司參加圍標,到同一人“潛伏”到不同公司參加同臺圍標,一些新式的圍標招數,令業主單位防不勝防

原題:同時掛靠多家建築公司同臺競標同一項目

湖南兩建築商圍標“潛伏術”揭秘

法治週末記者 劉希平

湖南省寧遠縣兩名建築商以掛靠的形式,“潛伏”在當地多家建築公司,然後對同一項目工程進行圍標,最後無論哪一家公司中標,這一工程項目都會落在他們倆手裡。

想出這一“潛伏”新招的,一個名叫李某慶,另一個名叫陳某紅,他們都是湖南省寧遠縣建築商人。

法治週末記者調查發現,從支付費用邀請其他公司參加圍標,到同一人“潛伏”到不同公司參加同臺圍標,一些新式的圍標招數,令業主單位防不勝防。

值得慶幸的是,李某慶和陳某紅圍標工程的伎倆最終被人識破,這兩人最終涉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站上了審判臺的被告人席。

今年7月27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永州中院)對李某慶、陳某紅串通投標和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李某慶和陳某紅分別被認定犯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被定罪量刑。

“潛伏”不同公司同臺競標

在寧遠縣許多建築行業人士眼裡,建築商人李某慶和陳某紅兩人的“能量很大”,因為在前幾年,這兩人總能在一些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中成功中標。

直到兩人案發,人們才發現這兩人成功的“秘訣”竟然是“潛伏”在不同的建築公司中,對同一項目進行圍標。

法治週末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早在8年前,李某慶和陳某紅便開始嘗試招標“潛伏”招式。

2010年9月,寧遠縣中醫院綜合樓項目對外公開招標。得知這一消息後,當時在寧遠縣從事建築行業的李某慶和陳某紅便想“吞下”這一項目。倆人經商量認為,出錢邀請其他公司參加圍標,還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以掛靠的形式,“潛伏”在多家建築公司裡,同時對這一項目進行圍標,這樣無論哪一家公司中標,項目幕後的操盤人還是他們。

之後,李某慶、陳某紅經過多方聯繫,通過掛靠寧遠縣城關建築工程公司、寧遠縣桐山建築有限公司、寧遠縣恆通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寧遠縣九嶷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寧遠縣德聚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寧遠縣運達建築有限責任公司(現更名為湖南省運成建設有限公司)、寧遠縣建築公司、寧遠縣興達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寧遠縣市政建設工程公司9家公司參與竟標。

後來,經公開開標,李某慶、陳某紅掛靠的寧遠縣九嶷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1590萬元,實際上由李某慶、陳某紅承建。

“潛伏”圍標初次試水成功中標後,李某慶、陳某紅嚐到了甜頭,倆人決定將這一圍標新方法繼續實施下去。

2012年10月,寧遠縣保障性住房項目對外公開招標,李某慶、陳某紅便商量繼續通過圍標的方式參與竟標。

李某慶、陳某紅通過掛靠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華雁建設有限公司、湖南新祥建設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吉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湖南雁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7家公司進行圍標。其中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華雁建設有限公司、湖南新祥建設有限公司、湖南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第一標段圍標,湖南省吉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湖南雁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東安縣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參與第二標段圍標。經公開開標,一標段中標公司為李某慶掛靠的湖南新祥建設有限公司,二標段中標公司為陳某紅掛靠的湖南省吉星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兩個標段中標項目金額均為1649萬元,實際上均由李某慶、陳某紅承建。

2015年6月,李某慶、陳某紅又以同樣的形式,通過掛靠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第五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和湖南順聯建設有限公司3家公司,對寧遠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項目進行圍標。經公開開標,李某慶、陳某紅掛靠的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的金額為3500餘萬元,實際上由李某慶、陳某紅承建。

3項目中標價六千餘萬元

按照相關規定,投標時須向發標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投標保證金。為了隱藏自己的身份,李某慶、陳某紅兩人都是通過將投標保證金轉給掛靠單位,然後通過掛靠單位,將投標保證金轉到相關招標公司。

2010年9月,在參與寧遠縣中醫院綜合樓項目對外公開招標時,李某慶、陳某紅以寧遠縣九嶷、德聚、城關、運達、恆通、興達、縣市政、縣建築、桐山建築共9家公司名義向投標代理公司各交納了15萬元投標押金。

2012年10月3日,在寧遠縣保障性住房項目對外公開招標時,李某慶通過自己的賬戶,轉賬44萬元給湖南新祥建設有限公司賬戶。2012年10月3日,該公司轉款44萬元到寧遠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賬戶,交納投標保證金。

2012年10月25日,李某慶將44萬元轉入湖南華雁建設公司,該公司於同年11月7日將44萬元匯入寧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賬戶交納投標保證金。同年12月30日,該公司分兩次將44萬元退給李某慶賬戶。

之後,李某慶還分別轉賬44萬元到湖南天宇公司和永州市正中工程公司,然後通過這兩家公司向業主單位交納了投標保證金。

在庭審過程中,這些資金在銀行的轉賬流水憑證,也成了法院認定李某慶、陳某紅犯串通投標罪的有力證據。

經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5年9月,李某慶、陳某紅在參與寧遠縣中醫院綜合樓工程項目、寧遠縣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和寧遠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通過掛靠多家公司圍標,中標上述3個項目工程,中標總造價達6600餘萬元。另外,法院還查明,李某慶、陳某紅在承建寧遠中醫院綜合樓及附屬工程過程中,向寧遠縣中醫院原院長蔣某明多次行賄,共計人民幣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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