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他兩次闖入女友合租室友的房間……

深夜,他兩次闖入女友合租室友的房間……

深夜,他兩次闖入女友合租室友的房間……

溫馨提示:務必要點開音頻哦~~

被告人鄒某與被害人郭某某共同合租成都市青白江區某出租房,2016年12月13日晚上,郭某某在合租房內對鄒某實施言語騷擾。當晚22時許,鄒某將遭受騷擾的情況告知其男朋友被告人鄧某,鄧某獲知後趕到出租房,以解決糾紛為由勒索郭某某現金700元。

次日凌晨1時許,鄧某、鄒某邀約其朋友被告人王某、何某一起吃宵夜,期間談及鄒某遭到騷擾的事情,認為索要賠償金額過低,遂決定返回出租房再次向郭某某索要欠款。凌晨2時許,四人共同趕到鄒某餘郭某某合租的出租房,在郭某某已經熟睡的情況下,王某強行踢開郭某某個人住所房間房門,進入郭某某房間後,王某、鄧某以持刀威脅、言語恐嚇、暴力毆打的方式要求郭某某再支付2400元,郭某某被逼無奈,同意付款,因身上無現金遂到銀行取款,后王某、鄧某等四人一同與郭某某前往銀行取款,途中再次對郭某某實施毆打和恐嚇,後郭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區某銀行ATM機取款交給鄒某。

2017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鄒某被公安機關擋獲歸案;當日下午,鄒某按照辦案民警安排,電話通知被告人鄧某、王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後鄧某、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王某、鄒某共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毆打、持刀威脅的方法,以解決糾紛為名,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鄧某、王某強行進入郭某某房間劫取財物,該房間系郭某某獨立生活和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該案系“入戶搶劫”,依法對被告人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鄧某、王某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鄒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鄒某協助民警通知王某、鄧某到案,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鄒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王某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根據鄒某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鄒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四千元。

法官說法:

案例中的幾個人涉及搶劫罪的“入戶搶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構成入戶搶劫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戶”的範圍。“戶”即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是功能性特徵,後者是場所性特徵。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入戶”必須具有進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進入他人住所須具有非法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基於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