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新生被罰陡坡蛙跳死亡,涉事老師構成什麼犯罪?

冰焰


學生的問題為何過於極端解決,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問題,你想達到什麼樣的效果?現在又造成了一出教育事故,不管你出於什麼樣樣好心的教育目的,但是最終的悲劇給別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現在是學生是非常難教,而且現在家庭中孩子也是溺愛中長大,所以不管是個人意識,比較自我,個人責任意識更是無法說起,所以在遇到一些學習問題上,根本無法和他們說自己的責任,沒有這樣的意識,教師在教育這樣的孩子時,你以這樣過激的教育方式教育他,是違反相關的教育法規的。明知道這樣有很大的風險,還要去做,就是要自己承擔。


所以雖然有些孩子的教育是要給他一些教訓,但是儘量通知父母,讓他們的父母來校配合教育,這樣不僅可以讓父母認識教育問題,還能讓自己的責任風險不要過線,而且教育的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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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體罰學生在陡坡上蛙跳,最終造成學生死亡,我認為老師至少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據報道,剛剛考入湖南邵陽市新邵縣二中的小宇,僅僅因為在午休時間和同學吵鬧,被班主任喊去操場進行教育。在去操場的路上經過一段約20米長的陡坡,班主任謝某罰小宇從下“蛙跳”到陡坡上。然而沒想到的是,小宇從坡下跳到坡頂端後,突然倒地昏迷。謝某等老師立即緊急施救,並迅速將小宇送往醫院,但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提供的照片顯示,小宇死亡時嘴角、耳朵和鼻孔裡都有流血痕跡。


眾所周知,蛙跳是一種難度較高的運動,並且如果姿勢不對的話很容易造成身體損傷。班主任明明知道小宇並沒有系統學習過蛙跳,還讓他在一段陡坡上進行蛙跳,顯然具有重大過失。事發當時烈日炎炎,
班主任應當預見到讓小宇頂著烈日在陡坡上蛙跳很有可能造成小宇受傷,但他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過失。最終造成小宇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危害後果和體罰具有因果關係,因此班主任老師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新邵縣紀委監委已對校長謝某立案調查,縣教育局已對班主任謝某某、政教主任蔣某、副校長龍某立案調查。如果經調查發現班主任確實是故意讓小宇在陡坡上蛙跳,並且小宇也確實是因此而死的,那麼該班主任將很有可能遭受牢獄之災,而學校也免不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希望小宇家屬能夠節哀順變。


冰焰


這個老師責任很大,如果孩子的身體查不到別的問題,我覺得基本屬於重大過失致人死亡了。估計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估計還要剝奪她的教師資格。

但是孩子的死因沒還有調查清楚。並且個人認為還有很大的蹊蹺之處。

據家屬提供的死者在醫院的照片顯示,孩子的嘴角、耳朵和鼻孔裡都有流血痕跡,如果眼睛也流血的話,這相當於電視中常見的“七竅流血”了。

然而“蛙跳”的地段只是一段長約20米的斜坡,死者張某宇是在被老師要求臂緊扣在身後,從下往上跳到頂端後,突然倒地的。

那麼跳的時候為什麼沒問題,跳上去之後卻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

並且,據孩子母親說,孩子生前身強體壯,還好動。如果說烈陽下運動對身體確實有影響,但這樣的身體素質不至於這麼抗不下來吧。當然我不懂機體運動原理,所以有懂的同學可以講講,做些科普,以防此類事件再發生。

所以,這件事一定要嚴查,調查出孩子真正的死因,不放過一個壞人。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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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學生張某的突然猝死,真讓人扼腕嘆息,心情沉痛。好端端一個孩子竟然在往陡坡蛙跳時意外身亡。20米的距離,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學生張某出現意外呢?在沒有法醫鑑定出結果之前,也不好猜測什麼,先讓我看看事件的通報。

湖南邵陽市新邵縣縣委宣傳部在通報中稱,經公安機關查明,9月16日13時許,張某與同學周某在校午睡時違紀,班主任謝某將兩人喊去操場進行教育。謝某在去操場的路上罰兩人蛙跳,張某跳躍了約20米距離,突然後仰倒地昏迷。謝某等老師立即緊急施救,並迅速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新邵縣紀委監委已對校長謝某立案調查,縣教育局已對班主任謝某某、政教主任蔣某、副校長龍某立案調查。相關善後事宜正在妥善開展。

從事件發生的過程來看,班主任在管理學生午睡紀律時,因為學生張某與周某違紀,便被叫出去教育,而後進行體罰。而體罰的項目是蛙跳,對於這個運動項目,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果從坡下往上蛙跳,如果之前不做活動熱身,在揹著手往坡上跳的過程中,會使腿部血液流速變慢,而上身血液流速加快,會讓腦部血壓不斷增高,據我的判斷有可能會使腦血管突然破裂,造成腦溢血,在這種情況下,搶救不及時很快就容易造成患者失去生命。

對於學生張某的意外身亡,班主任謝某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他本著對學生管理負責的態度,但是他的對學生張某的體罰方式卻缺乏起碼的安全常識,因此他需要被追究過失傷害的法律後果。至於其他被立案調查的學校負責人,因為在管理上繫有連帶責任,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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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關係,但這種危險的罰有點過分。相關對教師懲罰該由法院認定(法制國家),在這裡討論要網友給定性,頭條有挑事拉流量之嫌,相關部門(教育)也無權自我包庇或自我重罰,社會法制了中國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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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過失致死罪。因為老師的動機是懲罰,而不是上述結果,所以主觀上,沒有故意犯罪的動機,但作為老師應預見到這樣的懲罰,學生可能會有傷死的危險,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任性懲罰,最後終生悲劇,造成上述後果。所以定過失罪比較確當,再考慮到後果是死亡,所以定過失之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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