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八步區法院首例涉「惡」案件一審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八步区法院首例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八步区法院首例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20

9-2018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由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 “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該團伙成員毛學思、羅箭、梁迎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個月、二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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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案件是“掃黑除惡”

專項鬥爭以來

八步區法院審理的

首例涉 “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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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法 院 審 理 查 明

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梁迎及劉某昌(未達負刑事責任年齡)組成一個“惡勢力”團伙,多次在賀州市八步城區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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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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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3日上午

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梁迎及劉某昌持柴刀、警用伸縮棍對李某的賭檔進行打砸並將賭博用的“蝦公鯉魚”圖紙收走。砸完後四人一起乘坐毛學思的車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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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毛學思接到李某的電話,雙方言語不和,

毛學思、羅箭、梁迎、劉某昌又回到上述同一位置的賭檔,持柴刀、警用伸縮棍等工具對賭檔再次進行打砸及收走“蝦公鯉魚”圖紙。後李某迫於被告人毛學思的壓力,同意讓毛學思等人佔該賭檔的五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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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某在靈峰廣場公園裡

開設了一個賭檔。

被告人毛學思也想

在其旁邊開設一個賭檔。

2018年

3月13日晚

被告人毛學思約陳某到賀州市八步區龍運當鋪商量此事遭到陳某拒絕。事後毛學思向在場的劉某昌、梁迎、羅箭表示要教訓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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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15日11時許,幾人得知陳某在賀州市八步區賀江花園附近時,毛學思駕車搭載梁迎、羅箭與劉某昌在附近聚集後,毛學思指使劉某昌去捅陳某。劉某昌持刀捅傷陳某腹部、腿部,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梁迎則持刀隨後到現場控制旁人不給幫忙,造成陳某左上臂、左下腹、右大腿受傷。經鑑定,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 院 審 理 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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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梁迎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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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梁迎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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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學思、羅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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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八步區法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毛學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羅箭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梁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法庭宣判後,三被告人當場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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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黨中央、最高法院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八步區法院高度重視,全方位推進專項鬥爭深入開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快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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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專門的審判團隊,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過硬的刑事法官作為團隊成員。在辦理涉黑涉惡等案件中,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把每起案件都辦成鐵案,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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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案件八步區檢察院於2018年8月10日向八步區法院提起公訴短短40天,八步區法院就依法審理完結,審判效率得到了有效保障,確實做到了讓公平正義不缺席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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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八步區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將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及辦理刑事案件的“三項規程”,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確實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既要保證對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效果,也要防範為片面追求進度而出現冤假錯案,保證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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