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費1323元,卻只願付300元!乘客「無賴」還是有人從中作梗?

阿成是易某APP的平臺註冊司機,他接到從廣州到揭陽的網約車預約單後,在約定時間內到達了出發地。下單人林某電話告知阿成,乘車人詹某是自己的客戶,請阿成不要與其隨意聊天,車費現金支付。沒想到送至目的地後,詹某不願支付1323元的車費,僅同意支付300元。經溝通,才發現是下單人林某從中作梗。近日,廣州白雲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车费1323元,却只愿付300元!乘客“无赖”还是有人从中作梗?

車費1323元

打車人只願付300元

2018年4月13日9時,阿成通過易某APP上接到9時30分從廣州西就街葉之綠大廈出發到揭陽惠來縣前詹鎮政府的行程預約單,阿成接單後即前往出發地,快到時,下單用戶使用137****6352的手機號碼致電,說他姓林,並讓阿成叫他“林總”,告知阿成乘車人系自己的客戶詹某,車費現金支付,還稱該客戶比較重要,阿成不要隨意和其聊天、阿成同意不隨意聊天,但要求車費通過平臺支付,林某也表示同意。

之後阿成接到詹某後,便問詹某是否認識林某,詹某回答是,於是阿成便按照訂單行程出發。下午即將到達目的地時,阿成將訂單提前結算,平臺顯示費用為1323元,此時阿成詢問詹某如何支付1323元,詹某卻稱僅同意現金支付300元,雙方溝通後才知道還有林某從中下單一事。

詹某稱,其於2018年4月12日在某行車軟件發佈次日上午9:30從廣州市葉之綠大廈至揭陽市惠來縣前詹鎮的順風車行程,下午有一個來自上海的電話與他進行聯繫,來電者自稱林某,表示願意順路送他到目的地,但要求不通過平臺支付,而是由詹某現金支付順風車費300元,詹某在表示疑惑後還是同意了。2018年4月13日早上8時40分,在詹某準備出發時,林某電話告知詹某其臨時有事,安排林某的公司同事代為出行,並讓詹某稱是林某客戶即可。隨後詹某乘坐了阿成的車輛,並告知阿成認識林某。

頓覺被騙的兩人立馬撥打林某的電話,結果無人接聽。

無法查明下單人身份

各方按過錯比例擔責

想到折騰一下午,竟然白跑一趟,阿成十分氣憤,遂訴至法院,要求詹某及易某APP的經營者北京東方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共同支付車費1323元。詹某及東方公司均認為自己委屈,不肯承擔費用。

東方公司稱,該易某平臺的乘客用戶註冊無需實名,亦無需提供身份證號碼。根據系統顯示,下單人林某的註冊名稱為“WANG”,註冊電話187****6192,無法提供其他的詳細身份信息。這個註冊電話號碼與林某聯繫詹某等人的號碼並不一致。發生該糾紛後,東方公司每日均安排客服人員電話催收,但至今無人接聽電話,亦未催收到車費。

法院認為,阿成、詹某與東方公司均無法提供林某的具體身份信息,導致阿成已完成的服務無人付費,出現這一情況,阿成、詹某和東方公司均有過錯,三方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該案中,涉案行車訂單行程較遠,行車費用較高,阿成理應謹慎審查乘車人與下單人是否一致,且應在詹某上車時及時告知訂單信息;詹某作為服務使用人,理應通過易某平臺或其他網約車平臺發佈行程訂單信息,並通過平臺訂單信息進行費用結算,卻取消平臺訂單而選擇與林某私下完成交易,此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東方公司作為易某平臺的管理公司,無法提供下單用戶的身份信息導致阿成不能及時收回服務費用,亦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判決,阿成、詹某、第三人對1323元車費承責比例分別為2:6:2,即被告需向阿成支付車費793.8元,第三人承擔264.6元,剩餘264.6元由阿成自行承擔。

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且被告已積極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的付款義務已進入執行階段。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雲法宣

【校對】葉劍華

【作者】 尚黎陽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深度~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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