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不當得利不能單憑匯款憑據

劉某以銀行匯款憑據起訴吳某,要求其返還相關款項並支付利息,但劉某未能對不當得利要件事實全部予以證明,法院駁回其起訴。

2014年12月,原告劉某為拿到某酒店裝修工程項目,向中間人曾某給付了一筆介紹費,該筆介紹費打到曾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即案件中被告吳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在確認曾某收到款項後,又陸續多次轉賬共計165 000元。事後曾某並未按承諾將酒店工程介紹給原告劉某,且拒絕返還介紹費下落不明,因此劉某決定起訴轉賬賬戶戶主吳某,並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轉賬憑證,要求其返還165 000元介紹費,並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吳某辯稱, 2013年其與前夫陳某離婚,一直帶孩子在安鄉工作生活,有工作地的老闆以及身邊的鄰居朋友可以證明,其與原告劉某並不認識,更無任何業務往來。涉案建設銀行卡也不在吳某手中,更沒有使用分文。吳某與前夫離婚後,前夫拿走了銀行卡,該卡現在由誰使用吳某並不清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劉某主張不當得利是否成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本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被告吳某取得匯款利益;(二)原告劉某受到損失;(三)被告吳某取得匯款利益沒有法律上根據。劉某以不當得利案由向吳某主張權利並期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對不當得利全部要件事實完成證明責任,包括“無法律上依據”這一要件。但本案中劉某未能對不當得利要件事實全部予以證明,即使吳某對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法院也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此,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單有銀行匯款憑據並不足以證明不當得利成立。在此提醒債權人,為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要求債務人出具書面材料,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明確,從而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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