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住建局連下通知 將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爲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深入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以及滕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過前期深入調研,科學研判,2018年8月20日,同時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和註銷備案管理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關於開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檢查的通知》三個文件。

滕州住建局連下通知 將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和註銷備案管理

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和註銷備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中指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和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收款的行為,都被認定為非法認購。

對於存在非法認購行為的開發企業,市住建局將暫停為其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非法認購行為的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取消其營銷代理資格,一年內禁止在全市範圍內承接商品房營銷代理業務。

《通知》要求,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或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才能開展認購活動,並且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開發企業和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的營銷中心是房源信息發佈的唯一平臺;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不得二次轉讓委託商品房營銷代理業務;開發企業、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和銷售人員不得在微信、QQ等社交媒體和網絡平臺發佈房源信息。

嚴禁私下交易已經認購的商品房。除在認購項目內部調換房源外,開發企業、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和銷售人員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已經認購商品房的變更業務。放棄認購的商品房由開發企業或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收回,並在營銷中心公示,公開向社會銷售。

《通知》指出,為遏制惡意炒作、變相捂盤、哄抬房價、投機購房等擾亂房地產市場行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再受理非滕州戶籍購房者的註銷備案業務,一年內不再受理滕州戶籍購房者的註銷備案業務(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外)。

本通知下發一年後,滕州戶籍的購房者原則上仍不予辦理註銷備案,特殊原因確需註銷備案的,嚴格按以下條款執行:

1.因買受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重大事項急需大額醫療資金,申請註銷備案的,應當提交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住院記錄、病歷及住院治療費用明細或結算憑證。

2.因買受人工作調動遷出本地,申請註銷備案的,應當提交單位轉出和接受人事關係證明,以及接收單位所在地不低於6個月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3.商品房交付後,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申請註銷備案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

4.買受人辦理貸款未獲批准的,應當提交購房貸款不予受理的有效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

5.買受人死亡的,申請註銷備案的,應提交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和繼承人身份證。

6.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更換買受人的,應提交戶口簿或公安機關等單位出具的關係證明。

7.法院或仲裁機構判(裁)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提供生效的判(裁)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8.買受人出國留學或定居,申請註銷備案的,應提交國外入學通知書或定居許可證明、護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和大使館簽證等相關資料。

9.商品房買賣合同填寫或錄入錯誤無法更改的,應提交書面說明和更改申請,更改內容不包括買受人姓名。

10.原《滕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項“違反合同有關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提供相關證明”的規定不再執行。

《通知》要求,開發企業或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進行銷售的;簽訂虛假合同後又申請註銷備案變相捂盤、炒作、套取銀行貸款或明知購房人投機炒房、與購房人編造虛假材料騙取註銷備案的;經檢查發現、媒體曝光、群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查證屬實的,暫停其商品房合同網籤備案,情節嚴重的,取消商品房營銷代理資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

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加強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管理,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棗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做好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棗住建房字〔2018〕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凡在我市從事商品房銷售代理、諮詢、策劃的營銷代理機構,均應當辦理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備案,並且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證書、經紀人情況等事項在項目營銷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未備案的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不得從事商品房營銷活動。

在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承接商品房營銷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新註冊成立的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或代理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應當自備案有效期滿30日前到原備案部門申請延續備案。

《通知》指出,凡在開發企業和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從事商品房銷售的人員,均應當進行實名登記,並且在從事商品房銷售時,應當佩戴標明姓名、機構名稱、國家職業資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並以該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

《通知》要求,在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實行商品房營銷代理的,開發企業應當責成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在本通知印發之後新籤、續簽、變更商品房營銷代理合同的,開發企業應當責成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應當在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才能進行商品房銷售。

開發企業、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不得任用未經實名登記的銷售人員從事營銷活動;不得在營銷中心以外的平臺發佈房源信息;不得為任何從網絡、微信等平臺獲得房源信息的機構和個人辦理購房手續。

下一步,市住建局將對未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備案和銷售人員實名登記的,將暫停該項目的商品房網籤備案。對於存在虛假宣傳、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抬房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在規定時限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未取得預售許可收取或變相收取預收款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除暫停該項目的商品房網籤備案外,同時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佈。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項目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備案證書。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9日。

開展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專項檢查行動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投機炒房、違規預售、捂盤惜售等各類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市住建局將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專項檢查行動。

本次專項檢查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營銷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市住建局專項檢查組將對整改不到位或者情節嚴重的,採取媒體曝光、行政處罰、停業整頓、暫停網籤等措施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以嚴格檢查和嚴格執法的方式強力整治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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