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想說愛你不容易

近日,中華遺囑庫面向社會發布了《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13-2017)》(以下簡稱《白皮書》),對其所保管的8萬餘份遺囑進行了數據分析,得出的數據可以看出:1、遺囑意識逐年增強,年齡趨向年輕化,越來越多人不再忌諱訂立遺囑。2、33.54%的老年人認為需要通過立遺囑來避免糾紛,原因包括:部分子女已經獲贈財產、與子女關係惡化、子女貧富差距較大、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子女長期未來往、再婚家庭、離婚時子女由對方撫養、繼子女、非婚生子女、贈與孫子女但未贈與其他子女等。另一方面,有30.94%的老年人立遺囑的原因是因為擔心未來子女辦理過戶手續困難,以及為了說明一些無法提供證明的事實,例如是否有私生子女、是否是與再婚配偶的共同財產等,避免未來子女辦理繼承手續可能遇到的難題等。

《白皮書》指出,房產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財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在中華遺囑庫所登記的遺囑中,處理房產的比例佔到99.69%,其次是銀行存款佔17.66%,公司股權佔2.12%。這充分說明,目前人們訂立遺囑仍然以處理不動產的繼承為主要目的。《白皮書》顯示,立遺囑人無法訂立遺囑的主要原因為健康問題,佔比64.05%。為了確保遺囑效力,訂立遺囑需要通過錄音錄像、指紋採集、人臉識別、現場見證、文件存檔等技術手段來完成,這就需要立遺囑人具備聽說讀寫能力。但有不少老人因為年紀較大,雖然意識清楚,但視力聽力和書寫能力受限,可能無法通過遺囑登記系統,導致許多年紀較大的老年人無法辦理遺囑登記。因此立遺囑,宜早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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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常見方式

立遺囑的方式有多種:

第一種是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這種遺囑的含金量最高權威性最大,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法院判決書的效力。

第二種是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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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是代書遺囑就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四種是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五種是“口頭遺囑”,就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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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遺囑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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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所立遺囑才具有合法性。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只是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的,則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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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這涉及兩個方面:

(1)遺囑中財產,必須是遺囑人合法所得。

(2)遺囑中財產必須是個人財產,不涉及他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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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願遺囑人所立遺囑,必須是在其未受脅迫、欺騙等情況下,所立遺囑才具有合法性。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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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者的繼承權

遺囑內容不能觸犯法律,同時必須保留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者的遺產繼承份額。有觸犯法律內容的,其觸犯法律的遺囑內容不被執行。未保留無行為能力,或無生活獨立生活能力繼承份額的,繼承發生時,將根據法定繼承,先保留其繼承份額。其餘部分,由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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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6

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簡單理解就是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應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注意:自書遺囑一定要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代寫、打印,簽名也不可以用指紋、印章等代替。

代書遺囑,顧名思義是由於多種原因自己無法書寫進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遺囑的形式。簽寫代書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書寫,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

注意:代書人的身份不能是利害關係人,必須是見證人之一。以下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②繼承人、受遺贈人;③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比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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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證的遺囑,依然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具備合法性,又有非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見證簽名,即使沒有公證,其遺囑同樣具有合法性。繼承發生時,遺囑雖然沒有經過公證,若繼承人之間發生矛盾,繼承人可以請求司法部門鑑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然後再實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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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在遺囑的效力上,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因此,若不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最後的書面遺囑在形式上不存在無效或其他瑕疵的情況下即為有效的。若存在公證過的遺囑,想最後的書面遺囑具有效力,則需要撤銷原遺囑公證,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需要訂立新的遺囑公證的,將最新的書面遺囑再進行公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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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的立遺囑之路

遺囑,是許多老人(包括現在很多中年人)處理身後事的主要方式。對遺囑進行登記或者公證,確保其法律效力,是每個立遺囑人最期望的。可這看似普通的法律事務,卻面臨著嚴重的供需不平衡。

14個月,這是中華遺囑庫老人辦理遺囑登記需要等待的時間。位於西交民巷的中華遺囑庫北京分中心,遺囑登記已經排到了明年8月後。

有一些老人是從公證處“轉戰”到這兒來的。他們有些是要件不全,比如只有合同沒房本;有的是證明開不出來,比如需要老人開包括自己父母在內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各項證明,但無處可開;還有的是要做精神評估但不知該去哪做……

“來這裡老年人很多都是衝著程序簡單而來。遺囑庫的遺囑登記,更多的是保證過程的真實性,因此在辦理程序、所需材料上都更為簡化。但大家都來這兒,遺囑庫負擔過重,出現了‘排長隊’現象,不少老人因為身體原因等不得不放棄了遺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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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證據效力最強。遺囑登記這邊排長隊,那公證機構的情況如何呢?

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周志揚介紹,目前本市有25家公證處,都可以開展遺囑公證業務。作為一項公益服務,公證遺囑收費僅為數百元,且70歲以上老人免費。記者在一家公證處價格公示上看到:遺囑類公證中,遺囑為400元,保管遺囑每件每月10元,清點遺產每件450元,確認遺囑效力每件500元,保管遺產則為協商收費。簡單算起來,如果是70歲以下老人辦理遺囑,收費在千元左右。

公證處同樣面臨人少案多的矛盾。而且,遺囑公證牽涉更為嚴謹的法律程序,公證處做出的遺囑公證要確保真實合法有效,一旦老人去世後,繼承人因遺產產生糾紛,非遺囑受益人往往把矛頭指向受益人和公證機構。因此,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更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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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律師見證形式呢?曾幾何時,律屆前輩卻諄諄告誡:“不要為了一點小錢,輕易去做律師見證!寧可指引當事人自己去做公證,其中風險很大,諸多教訓,無須再試。”這是為何?律師見證的法律風險,則在於因委託見證範圍或見證權限約定不明或過於寬泛,可能被判未盡職責而負損失賠償責任。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於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終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李某與某律所簽訂的《非訴訟委託代理協議》中約定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權限為:為李某立遺囑見證,現某律所不能證明”為李某立遺囑見證“只是對李某在遺囑上簽字、蓋章行為的真實性進行見證,也不能證明該所已告知李某”為其立遺囑見證“的含義是僅對其在遺囑上簽字的行為見證而非對遺囑見證。原審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託製作遺囑並出具見證書,應當對遺囑效力負有直接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孫某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李某遺產的原因在於某律所指派的律師在為李某製作遺囑並出具見證書的過程中,未盡職責,致使李某所立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存在瑕疵,據此瑕疵,法院對李某所立遺囑效力不予確認,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平均分割遺產。某律所的行為存在過錯,亦違反代理協議確定的義務。因此,該所應當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限於孫某因遺囑效力未被法院確認而減少的份額。”

京悅建議:

平時律所也有不少人前來諮詢律師立遺囑的問題。如果對方明確表示想自書遺囑,律師也會指導其如何書寫。但出於對遺囑效力的考慮,一般也會建議對方去公證處做公證遺囑。同時立遺囑是一項很嚴密的法律業務,還涉及到後期遺囑存放和執行的問題。如果缺乏一個合適的遺囑執行人,則遺囑很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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