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遗嘱库面向社会发布了《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以下简称《白皮书》),对其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了数据分析,得出的数据可以看出:1、遗嘱意识逐年增强,年龄趋向年轻化,越来越多人不再忌讳订立遗嘱。2、33.54%的老年人认为需要通过立遗嘱来避免纠纷,原因包括:部分子女已经获赠财产、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贫富差距较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子女长期未来往、再婚家庭、离婚时子女由对方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赠与孙子女但未赠与其他子女等。另一方面,有30.94%的老年人立遗嘱的原因是因为担心未来子女办理过户手续困难,以及为了说明一些无法提供证明的事实,例如是否有私生子女、是否是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等,避免未来子女办理继承手续可能遇到的难题等。
《白皮书》指出,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房产的比例占到99.69%,其次是银行存款占17.66%,公司股权占2.12%。这充分说明,目前人们订立遗嘱仍然以处理不动产的继承为主要目的。《白皮书》显示,立遗嘱人无法订立遗嘱的主要原因为健康问题,占比64.05%。为了确保遗嘱效力,订立遗嘱需要通过录音录像、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现场见证、文件存档等技术手段来完成,这就需要立遗嘱人具备听说读写能力。但有不少老人因为年纪较大,虽然意识清楚,但视力听力和书写能力受限,可能无法通过遗嘱登记系统,导致许多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遗嘱登记。因此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01
立遗嘱的常见方式
立遗嘱的方式有多种:
第一种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这种遗嘱的含金量最高权威性最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法院判决书的效力。
第二种是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种是代书遗嘱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四种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五种是“口头遗嘱”,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2
有效遗嘱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
1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所立遗嘱才具有合法性。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只是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则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涉及两个方面:
(1)遗嘱中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所得。
(2)遗嘱中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不涉及他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
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是在其未受胁迫、欺骗等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具有合法性。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
遗嘱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继承权
遗嘱内容不能触犯法律,同时必须保留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者的遗产继承份额。有触犯法律内容的,其触犯法律的遗嘱内容不被执行。未保留无行为能力,或无生活独立生活能力继承份额的,继承发生时,将根据法定继承,先保留其继承份额。其余部分,由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
5
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
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简单理解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应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自书遗嘱一定要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代写、打印,签名也不可以用指纹、印章等代替。
代书遗嘱,顾名思义是由于多种原因自己无法书写进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签写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
注意:代书人的身份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必须是见证人之一。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03
未公证的遗嘱,依然具有合法、有效性
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具备合法性,又有非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见证签名,即使没有公证,其遗嘱同样具有合法性。继承发生时,遗嘱虽然没有经过公证,若继承人之间发生矛盾,继承人可以请求司法部门鉴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然后再实行继承。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遗嘱的效力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若不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最后的书面遗嘱在形式上不存在无效或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即为有效的。若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想最后的书面遗嘱具有效力,则需要撤销原遗嘱公证,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需要订立新的遗嘱公证的,将最新的书面遗嘱再进行公证即可。
04
尴尬的立遗嘱之路
遗嘱,是许多老人(包括现在很多中年人)处理身后事的主要方式。对遗嘱进行登记或者公证,确保其法律效力,是每个立遗嘱人最期望的。可这看似普通的法律事务,却面临着严重的供需不平衡。
14个月,这是中华遗嘱库老人办理遗嘱登记需要等待的时间。位于西交民巷的中华遗嘱库北京分中心,遗嘱登记已经排到了明年8月后。
有一些老人是从公证处“转战”到这儿来的。他们有些是要件不全,比如只有合同没房本;有的是证明开不出来,比如需要老人开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各项证明,但无处可开;还有的是要做精神评估但不知该去哪做……
“来这里老年人很多都是冲着程序简单而来。遗嘱库的遗嘱登记,更多的是保证过程的真实性,因此在办理程序、所需材料上都更为简化。但大家都来这儿,遗嘱库负担过重,出现了‘排长队’现象,不少老人因为身体原因等不得不放弃了遗嘱登记。”
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证据效力最强。遗嘱登记这边排长队,那公证机构的情况如何呢?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介绍,目前本市有25家公证处,都可以开展遗嘱公证业务。作为一项公益服务,公证遗嘱收费仅为数百元,且70岁以上老人免费。记者在一家公证处价格公示上看到:遗嘱类公证中,遗嘱为400元,保管遗嘱每件每月10元,清点遗产每件45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500元,保管遗产则为协商收费。简单算起来,如果是70岁以下老人办理遗嘱,收费在千元左右。
公证处同样面临人少案多的矛盾。而且,遗嘱公证牵涉更为严谨的法律程序,公证处做出的遗嘱公证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一旦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产生纠纷,非遗嘱受益人往往把矛头指向受益人和公证机构。因此,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更要慎之又慎。
采取律师见证形式呢?曾几何时,律届前辈却谆谆告诫:“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指引当事人自己去做公证,其中风险很大,诸多教训,无须再试。”这是为何?律师见证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因委托见证范围或见证权限约定不明或过于宽泛,可能被判未尽职责而负损失赔偿责任。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李某与某律所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权限为:为李某立遗嘱见证,现某律所不能证明”为李某立遗嘱见证“只是对李某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也不能证明该所已告知李某”为其立遗嘱见证“的含义是仅对其在遗嘱上签字的行为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原审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应当对遗嘱效力负有直接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孙某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李某遗产的原因在于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为李某制作遗嘱并出具见证书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李某所立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存在瑕疵,据此瑕疵,法院对李某所立遗嘱效力不予确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分割遗产。某律所的行为存在过错,亦违反代理协议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所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限于孙某因遗嘱效力未被法院确认而减少的份额。”
京悦建议:
平时律所也有不少人前来咨询律师立遗嘱的问题。如果对方明确表示想自书遗嘱,律师也会指导其如何书写。但出于对遗嘱效力的考虑,一般也会建议对方去公证处做公证遗嘱。同时立遗嘱是一项很严密的法律业务,还涉及到后期遗嘱存放和执行的问题。如果缺乏一个合适的遗嘱执行人,则遗嘱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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