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检察官来告诉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能大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个概念感到很陌生,那么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件,有一个初步了解。

工厂搬迁到林地,却无征、占用林地手续?违法!

2016年8月至9月,永福县某公司要进行工厂搬迁。在此之前,该公司从永福镇塘堡村两村民手上分别流转了18.67亩和17.91亩林地,准备用于新建厂房(后经专业机构鉴定,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共29.4亩,土地种类为有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昌认为,自己土地流转、林木砍伐的手续齐全,遂请工人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推山平地,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依法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据韦某昌所说:“我提供不了那些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就没有办林地占用手续,我以为这个手续不用也可以的。”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检察官来告诉你!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

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非法占用、推平山场林地用于建厂,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毁坏,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韦某昌作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在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过程中起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应负相关法律责任,遂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9月3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判决被告人韦某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租下林地建厂房,仅有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法!

2014年8月,廖某华在苏桥镇黑石岭村某地租了16.91亩林地,推山平地用来建厂房、宿舍,到2017年为止该厂房一直在做木材加工。 但是廖某华从始至终都仅办理了加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办理占用林用地手续。

后在问话时,廖某华说:“我不知道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我以为我把地租下来,有加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可以了。后来林业部门的人找到我,我才知道我违法了。”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检察官来告诉你!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

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廖某华非法占用、推平山场林地用于建厂,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毁坏,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7月20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廖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并未办理任何手续,声称要平地建养牛场,实则采石售卖?违法!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潘某生、潘某林、潘某保三人在并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称要“合伙开办养牛场”,实则是在罗锦镇下村“大木楼”(地名,该地在金钟山景区内,是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附近采石售卖,在他们三人采石的过程中占用的林地面积共9.75亩。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检察官来告诉你!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检察官来告诉你!


被非法开采后的“大木楼”植被惨遭破坏,裸露在外的岩石触目惊心,就像是一道大大的“伤疤”

事发后潘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7月经永福县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后同案的潘某林、潘某保也陆续归案。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

潘某生、潘某林、潘某保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推平山场林地,致使林地表面植被被毁坏,改变了土地用途,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3月15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潘某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7月6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潘某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8月20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潘某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以上三起案件的共同点,涉案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均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第二,均改变了林地的原本用途,致使林地表面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第三,涉案人法律意识均较为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到了法律的红线,竟说“不知道要办理该手续”。

如果我真的想要使用林地,那么要如何办理这个手续呢?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检察官来告诉你!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的保护林地的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占用林地的申请有以下两条说明: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在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肯定批复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使用哦。看完后是不是就很清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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