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客記述
證據的採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於涉案被告的微信並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暱稱,並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複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鑑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並採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佈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並採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採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採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採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鑑於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採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葉律師
然而我朋友這個糊塗蛋她沒有借條啊,當時真是氣到吐血。萬幸的是我朋友特喜歡保留她和朋友間的各種短信啊,微信聊天啊什麼的。就在她的短信裡查到了當初借錢的幾條相關短信,從數目到用途,到後來一再推遲還款的各種理由應有盡有,當然她們之間與此有關的微信也有用到;還有一點,朋友在一次催債過程中還用錄音筆了(說起來朋友也有點小腹黑的。)
最後,朋友贏了官司。
所以,短信、微信在一些民事訴訟中,符合一定得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還曾因朋友的這個事情特意去查閱了一些相關資料,也在百度上搜搜過,下面是一些比較規範全面的解答,希望對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發佈的《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新民訴法解釋認可了電子證據,而在案件實際審理中也常常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作為證據使用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其中以離婚案件與民間借貸案件為最。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
而最早則是在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
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能確定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微信內容要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微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可以作為上呈法庭的證據,但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將“視聽資料”列入證據的範疇。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專門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我願平東海身沉心未改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張貝貝律師表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微信、短信是電子數據的一種,那麼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但是,現實生活中被採信並不容易。
在法庭上證據要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微信證據因身份識別及技術問題存在的障礙,影響其作為證據的效力認定。
想要微信記錄、短信記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首先證明其真實性。
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自認微信屬於他本人的賬號,那麼法庭基本會採信該微信記錄的內容;
如果債務人不承認,那麼微信又非實名制認定,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除了上述所說的當事人的自認,我們還可以通過對微信頭像或者微信相冊內容以及短信號碼的確定來確認是否屬於對方當事人,還有就是騰訊公司後臺協助調查的途徑。
第二就是關於證明證據關聯性的問題,就是你們的聊天內容的準確性。
要明確案件所涉及的關鍵性問題,如“什麼時間借款、具體什麼時間的還款、具體金額、利息還有中間有過催款的過程”等。
第三,微信證據、短信證據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滿足其合法性。
看到以上內容更加驚醒我們在面對借款時一定不要只講“只講哥們義氣”最終把錢打水漂。在借款時,一定要寫借條,在司法實踐中借條的證明效力較強,其次就是轉賬憑證,能有效的印證借條的內容,再次就是催款的電話錄音。切記!
在遇到此類糾紛時還是建議大家能夠及時的諮詢律師,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
這是可以的!目前很多客戶會要求調取聊天記錄,短信,通話等記錄,都是能作為開庭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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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訂的《民訴法》和《刑訴法》將“電子數據”做為新的證據種類入法,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在性質上屬於電子數據,屬於法定證據種類。
2.提交的證據≠被採納的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當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如若不然則需要承擔自己的主張不被法院採信的不利後果,短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交用於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會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從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只有符合“三性”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才能被法院採信。
【結論】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能夠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小狀說法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啦😄,這就是時下比較流行的電子證據。今天,普法君教你一招靠譜方法,讓你既省心,又合理合法的運用這些電子證據。
1、電子證據早已列入證據範疇。
QQ聊天、短信、網絡郵件、微信對話記錄,這些在性質上屬於電子數據,屬於列入民訴法、刑法的法定證據種類。
法院審判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你要用這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就必須採用合理合法,能讓法官採信的方式呈現,若不然就要承擔主張不被法院採信的不利後果。
但由於電子證據屬於高科技玩意兒,這跟證人證言不太一樣,證人做假證要負法律責任,手機你不可能判它刑吧,因此電子證據被篡改的幾率比較大。
庭審中,經常發生原被告把手機一亮,直接對法官說:“看嘛,這是我們的聊天記錄……”
哦買糕……
2、最靠譜的電子證據採集是公證。
這就是普法君開篇所說的“靠譜辦法”,那就是去公證處做電子證據固定。😛😛😛
一般來講,電子證據採集時,公證處工作人員會讓你持相應記錄證據的手機、筆記本等物品到公證處,然後進入專門的電子證據採集室,在這裡,你要按照公證員的提示,開機、展示內容、錄音錄像等……
在有些情況下,你可以讓公證員上門採集,你出車費就是了😁。
要知道,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電子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到了法庭,法官可以直接採信。
這比你明明有這麼好的證據,卻被法官當庭拒絕好多了吧。
當然,這需要你支付一定的公證費哈,你自己抻量著辦吧,小額官司建議你就算了,費神費力的。
如果涉及到大額資金往來的訴訟,這點錢就是毛毛雨啦😄
相信普法君,沒錯的。
今日頭條號《普了次法》,法律界的清流,有態度的脫口秀。關注就給你好看。
普了次法
典型案例
小劉和小唐起了糾紛。
原因是,小唐在微信上,向小劉借錢。小劉借錢給小唐,到期後,小唐拖欠不還,小劉起訴至法院。
法庭上,小唐說,小劉給的錢是歸還當初自己欠款,不是借錢給自己,而且不認同小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小唐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容易丟失、篡改、偽造,被破壞後不易被發現。因此小唐說小劉提供的微信號微信截圖、轉賬等證據是偽造的。
可是法官不是這麼認為。
經過查實,能夠證明小劉提供的微信號,確實是小唐本人的。在庭審中,法官要求小劉,當庭通過個人手機微信提取了手機中小唐的電話號碼,當庭在該詳細資料的頁面上點擊該號碼,撥打出去該號碼為小唐的手機號碼。
因此,可以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微信號,就是小唐。小唐說微信號是偽造的主張很難自圓其說。另外,小劉提供了借條、微信記錄、銀行轉賬憑證相互印證,以上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據真實性。最終小唐敗訴。
律師說法
根據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在審判實踐中被採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是實名制微信註冊時,應當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是本人,微信聊天時間需要符合,聊天的內容需要完整,能夠反映當時想要證明的事實。
此外,電子數據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還用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例如上述案例中銀行轉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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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無論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將“視聽資料”列入證據的範疇。不過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專門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短信和微信也是視聽資料,但是如果要作為法庭證據需要證明是否是雙方當事人。還有更多相關事項需要查看最新的法律條文。
悟行者道
原則上來講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為法律依據舉證的,前提是手機微信使用者的身份信息未被篡改。
根據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郵件、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形式或者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
現在是網絡時代,微信作為社交工具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微信、QQ等註冊都要求實名制,如果是合法真實的聊天記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考慮作為電子證據引用的。
琴斷心封
可以,完全可以。短信和微信一般是手動和嘴動方式產生了信息。\n這些信息必須經過公安部門根據你和她的手機號查詢到聯通或移動將這產生的信息打印出來,就可以做為法庭證據了。這叫證詞也叫語音音證\n視頻也可以做為法庭證據,比無音音證更確切,有聲有像事實就是事實,這叫有音音證可以一步到位告到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