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寵物狗被判刑」,解讀請勿亂帶節奏

“毒死宠物狗被判刑”,解读请勿乱带节奏

近日,遼寧某小區業主鄒某因在兒子家居住的小區被狗咬過,便用氟乙酸類鼠藥浸泡雞肝,將毒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小區5名業主飼養的6只寵物犬誤食毒雞肝死亡。目前,鄒某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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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媒體在報道該新聞時,紛紛以“男子毒狗被判刑”作為標題。而若是嚴格來說,這一表述其實並不準確。事實上,鄒某並非是由於“毒死了6只寵物狗”的結果而被判刑,而是因為鄒某在小區公共場所投放毒雞肝,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威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動作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才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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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什麼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呢?接下來,由岱檢為您講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十六條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岱嶽檢察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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