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數人有染,把詳細過程寫入日記,丈夫通過日記爲證據進行離婚有效嗎?爲什麼?

怪島


這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妻子與數人有染,而且鮮廉寡恥的把“詳細過程”寫成日記加以記錄,是可忍,孰不可忍!毫無疑問,日記形成了書證。只要你固定了這些證據,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使用的。

因為根據民訴《證據法》和《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書面證據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等。老卓在此提醒:一旦遭遇婚外情,大家儘可能的蒐集對方與“姦夫”或“小三”的聊天記錄、短信內容、來往郵件截圖等留作證供;某些企業單位會對員工的婚外情做出生活作風方面的處理,所出具的書面處理材料也是強有力的證據。

綜上,雖然這位兄臺境遇悽慘,但你可以依據老婆出軌事由,要求對方承擔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不利法律後果(離婚)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讓對方淨身出戶。





老卓侃天下


不得不說你妻子玩的真的花,出軌,劈腿劈成了八爪魚

不幸的是你遇到了這樣一個水性楊花的妻子,慶幸的是你早看清真面目可以早日脫身

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最高法會照顧“無過錯方,所以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不過你妻子既然不忍,那你就也沒必要要有義。


1、日記可以作為證據之一,在書證範疇裡,來往的郵件,短信,悔過書,日記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2、物證,出軌雙方的親密照片。一起出行遊玩的機票,酒店開房的收據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3、視聽資料,電話錄音,還有視頻,捉姦在床,也許很多人心想不想鬧那麼難堪。會選擇做的不那麼絕。

這就看個人想法了。不過其實婚姻已經名存實亡了,再繼續糾纏肯定也就沒意義了。並且她心既然已經不在你身上了,即使本身心眼不壞,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慾望越大想要的肯定也就越多,再被身邊出軌對象敲敲邊鼓,指不定會對你更加不利。

結婚時,我們想的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出軌時,就要考慮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不能讓過錯方佔盡便宜。

所以,我的想法是儘可能多的蒐集證據。別管什麼好看不好看了,她多次給你戴綠帽子時可沒想著不好看!

你們認為呢?


保險島


想來就來:

你的女人不僅與多人有染,而且還寫性愛日記,恭喜你,你找到世間最最不要臉,最最沒有道德底線,最最水性揚花的女人,在這個性病漫涎年代,這公共汽車上不得,小心上去下不來,害掉自己一條命划不來,我看你,趕快離開她的魔爪,回覆自由身i收集她的證據,趕她盡身出戶。

我真不明白,現代人怎麼了?香臭美醜都不知道,寫日記記錄這些,欣嘗?回味?陶醉?她不覺得醜?人盡可夫。這個浮躁的社命,這些膚淺的人,這放蕩的靈魂,這醜陋的咀臉,是怎麼形成的?用一句通俗的話說“鬼呀",真不是巧合!


秋實18202042318


有些男人喜歡“集郵”,沒想到題主的妻子也有此癖好,看來花心起來,男女都是一樣的。

這些年,要說在這方面創紀錄者當屬海南某公司副總李某某,在本世紀初,他因有關問題被查時,調查人員發現他在20多年中,與194名女性有染,對194名有染者詳細情況記錄的花名冊長達18頁,記錄本人內心感受的筆記本有95本之多,此外他的癖好還包括收集女性下身毛髮,有236份,自拍各種照片,並還有錄像,最後發展到收集帶血的內褲、衛生巾等。

既然題主已經頭頂一片大草原,我覺得這樣的婚姻已經走到盡頭了,不要心存幻想,趕緊離婚吧,越快越好。

對於日記,當然是一種證據,不過這是單方面的記錄,在證據效力上來說還是有些偏軟,但是我想一個經常出軌的女人,平常不正常的地方肯定太多了,題主只要細心一點,肯定可以收集到更多的證據。


打虎拍蠅


大兄弟,你娶的不是妻子,是草原吧!

對於這樣水性楊花的妻子,離婚真是你做的最明智的決定。但我還是很遺憾的告訴你,這樣的日記並不能成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參考。

難道你不覺的這樣的日記,如果沒有真實的名字和地點,更像是網上非常流行的那種小黃書嗎,這怎麼都不可能作為重要證據的。

那麼在離婚訴訟官司中,對於婚外情、重婚這一情況,你需要的證據通常有哪些呢?

所需普通證據:

1、親密照片、錄音、錄像。
2、雙方的書信、私密短信、Email、通訊軟件聊天記錄。
3、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保證書”、“悔過書”。

4、鄰居、朋友的證言。
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為;
6、單位核實職工有婚外情情況的;
7、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酒店入住登記記錄、航空記錄、打款憑證、共同居住小區的物業證明等等。

所以,如果想要起訴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一定要儘量多的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這樣才能便於法官的綜合判斷。

不過,我還要提醒你一點:取證時需要注意,無論是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別人幫取證,都不能侵犯個人權益,否則法院不會採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這在法律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哦。

最後,希望大兄弟起訴成功。


保險助手服務


大實話:這可以作為參考證據,但妻子不承認的話很難作為直接證據。

作為一個男人,估計最大的恥辱就是被妻子戴綠帽子了,而這種一下子戴好幾頂則可以說是恥辱翻倍,當然,也有可能看到這麼多男人和妻子有染就麻木了吧。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那麼,在離婚判決的時候法院也會偏向未出軌的一方。從現實角度來說就是夫妻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出軌的人可能會少分一點財產,甚至是淨身出戶。

不過,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姦捉雙”。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單單是靠這種日記記錄是很難作為妻子出軌的證據的。

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日記”頂多只能算作是一種文學創作,如果妻子死不承認,就說這是自己瞎寫的,而丈夫又拿不出其他證據,比如視頻錄像之類的,那麼是無法說明妻子存在出軌行為的。

咱們就拿某明星的例子來說吧,難道,你說王某就不知道馬某和宋某有不正當關係?說不好聽的,就是再傻平常應該也有所察覺吧。但是,王某隻能等到手裡有直接證據的時候才敢把這事公佈出來,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捉姦捉雙。

畢竟,對於他們這些人來說,這就是直接和分家產掛鉤的,誰手裡有另一方的有效出軌證據,那麼分家產的時候指定是有很大的優勢的。

所以說,這種事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僅僅是靠文字,指定是沒有太大的實際價值的,頂多只能算作是參考證據,然後再去調查一下日記中記載的人,如果對方承認還好,如果對方不承認,基本上就沒有任何意義。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的天啊,她是不是有病?偷偷進行就好了,還寫日記?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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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無塵


妻子只要說那是她以第一人稱寫的小說就行了,能有什麼用?

如果真想抓住把柄,還是以日記為突破口,拿到微信聊天記錄,圖片、視頻這些證明力比較高的證據才有用。

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出軌就是有過錯的一種),在離婚時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更狠一點,直接把日記複印幾份,然後寄給她的那些“情夫”讓他們看著辦。這種情況下,要點精神損失費是沒問題的,這算不上敲詐勒索。如果對方不給,那就把日記寄給對方的妻子、家人好了,這也算不上侵犯名譽。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日記為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作為數次被綠的丈夫,在提起訴訟前,要注意蒐集整理妻子出軌的其他相關證據。如妻子與人有染,發生關係的時間、地點,最好通過她的手機查找相關證據,還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記錄。任何證據都不要放過。現在的手機功能強大,可以下載相關軟件進行手機定位,準確知道你妻子每天所走的大致去向,包括與什麼人接觸。這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手段,而是為了保證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譽。

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主要是尊重你們二人的意願,現在她是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會考慮照顧你這個無過錯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條件許可,你順便把日記內容再複製一遍,因為文字證據非常重要,既然你妻子把出軌的詳細過程寫著非常請楚,那就再提出補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日記內容作為人的私密,記錄著平時不願意和人分享的心理歷程。你還要採取一項措施,把日記上記錄的情夫等摸排清楚,包括其年齡、工作單位、工作性質、上班時間、家庭情況等通過請偵探或自己費些功夫去查清楚。防止你和妻子對質時,其把日記中的出軌內容描寫成自己在進行情感文學創作,再反咬給你一口,說你侵犯了她的隱私,在家裡沒有什麼自由空間等等。

要買一個錄音筆,可以和她閒聊。人只要做錯事,很少有理直氣壯的。多和她一起看些關於女人出軌的電視劇、視頻、新聞,人心虛後,做事肯定會有漏洞,這樣,更方便你收集證據。

尤其是你們夫妻在交流出軌情況時,她所說的每一句關於承認出軌的話,都能做為證據支持你起訴離婚。

2014年,韓國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對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一案做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幣8.7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何世勇法官認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當兩性關係事實已得到確認,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和情人發生不正當關係,他們的行為導致了男子的婚姻關係破裂,並且很明顯,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經受著精神上的痛苦。
2015年,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案件。胡某與妻子結婚三年,妻子離家出走,與他人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個孩子。為此,胡某向妻子張某起訴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張某和胡某長期分在,且張某在婚姻關係還存在的情況下,與人發生關係還生了孩子,是不足於婚姻的行為,其對夫妻雙方關係破裂有過錯,並且該行為對胡某造成了損害。根據張某的過錯行為及經濟能力,法院判張某給胡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這就對了,誰有錯誰付出點代價,尋找歡樂哪那麼容易啊。

在這個案例中,妻子因出軌生子,法院判決少分房產。具體實例如下:

妻子韓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並生一子。丈夫楊某起訴離婚分割財產。一審法院決定價值420萬的房屋歸丈夫楊某所有,由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韓某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例中,420萬元房產,因韓某過錯,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產。


最好,再和那幾個情夫談一談,不能讓他們佔了便宜,樂得悠哉悠哉。好說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過各的日子。如果談不攏,信息這麼發達,讓他們身敗名裂,也嚐嚐家敗了的滋味。就幫你這些了。


黎濤微世界


我只想看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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