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憲法中關於自然資源歸屬問題的規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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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在第一章總綱部分對於我國的自然資源的歸屬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而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是個常考點,以下對此進行簡要分析。首先,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這些自然資源,包括土地,都屬於公共財產,或者屬於國家,或者屬於集體,而在考試中,命題人的出題角度往往在於,哪些財產是專屬於國家,哪些財產是專屬於集體,哪些財產是既可能屬於國家也可能屬於集體。

從憲法第九條我們可以看出,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這些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也就是說,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這些自然資源,既可能屬於國家,也可能屬於集體,並不專屬國家,與此相反,礦藏、水流、海域,這些自然是專屬於國家的。再來分析第十條,可以看出,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這裡的“城市的土地”實際上是指城市市區的土地,不包括城市郊區的土地,因為緊接著就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屬於集體所有”,這說明,城市市區的土地專屬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有可能屬於國家也有可能屬於集體,而再往下,憲法又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這個就是專屬集體的財產了。

綜上,我們可以總結出,專屬國家的財產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區土地。專屬集體的財產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有可能屬於國家也有可能屬於集體的財產有:森林、草原、山嶺、灘塗、荒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例題分析

以下財產中,依憲法規定可屬於集體的有:

A森林、水流

B礦藏、荒地

C土地、草原

D海域、灘塗

【答案】C。解析:題目問哪些可屬於集體所有,逐一分析選項,A選項中森林可屬於集體,但水流專屬國家,不選;B選項礦藏專屬國家,荒地可屬於集體,不選;C選項土地和草原都可能屬於集體,為正確選項;D選項海域專屬國家,灘塗可屬於集體,不選,所以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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